莫名被劳教四个月市民拟申请国家赔偿(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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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2日03:54 重庆晨报 | ||||||||||
浪子回头自戒毒瘾 2000年前,古启强做了七八年的广告人,个人资产一度上百万元,后因经营失败,财富化为泡影,就这样染上了毒瘾。2000年7月31日起,他被九龙坡公安分局决定强制戒毒3个月(实际强制戒毒未满3月)。 同年9月12日,古又因非法买卖枪支,被转为逮捕。2001年3月1日,他被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以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2002年7月30日刑满释放。 古启强告诉记者,释放后,他仔细思考了过去几年曾走过的路,恨过自己,但他更恨那些贩卖毒品的人,他想重头再来。今年5月22日,他吸了最后一次“粉”后,痛下决心自戒。到6月17日,他觉得自己已“断瘾”,决心去找个工作好好过日子。 尿检确定劳教二年 6月17日下午,古启强从玉清寺建行刚出大门,四五个自称“中梁山派出所的”便衣,突然从身后将其铐住,说接到古“吸粉”的举报,古称“5月22日已自戒”。当时,他要求对方出示证件,但对方却称:“到派出所就知道了。” 当晚,古便被送进九龙坡区强制戒毒所作“尿检”,古称,此时,自己已有20多天没沾“那个”。 令他感到困惑的是,一名女工作人员并没有当着他本人的面作检测,而是先进了另一个房间后,再出来问他:“你到底吸没有吸?”稍后,他才被带进那个房间,看到了自己呈“阳性”的尿样。 此后,市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有对古启强的尿液提取笔录、尿检报告、尿检告知笔录等证据相互印证,依法予以采纳”,作出自2004年6月17日起至2006年6月16日对古启强劳动教养二年的决定书。 昨天下午,记者就古的疑问采访市强戒所,所得到的答案是:作尿检须当着本人的面,是否呈阳性,再加上本人笔录,才可判断当事人是否吸毒。 撤消决定解除劳教 自7月27日被送进万州劳教戒毒所后,古向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11月8日市政府决定书认为:古启强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戒毒措施不满3个月,市劳教委也没有证据证明监狱机关曾对其采取戒毒措施,因此不应视为经过强制戒毒;5月22日吸食毒品行为不能认定为“复吸”,市劳教委决定对古启强劳教二年属定性不准和适用法规有误。 因此,市政府决定撤消市劳教委对古作出的“劳教二年”的决定。 他要申请国家赔偿 12月8日,收到市政府行政复议书的古被解除劳教。但古启强此时已被劳教4个多月,鉴于市劳教委作出的“劳教二年”基于的理由定性不准和适用法规有误,他决定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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