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未尽告知义务赔损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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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2日07:14 齐鲁晚报 | ||||||||
据新华社上海12月21日专电上海市民顾先生在进入自助银行时被告知要先刷一下卡,并输入密码。不料,这一刷竟被犯罪分子“刷”去了一万多元钱。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日一审判决交通银行上海分行付给顾先生人民币10068元,及相应的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顾先生2003年5月22日晚,持一张交通银行太平洋借记卡到中国银行某支行下属的一家自助银行欲刷卡取款。进门前抬头看见自助银行门禁上设有一个装置,一条提示语赫然在目
顾先生按此要求做了一遍,但自助银行的门纹丝不动,他无奈之下只得离去。同年6月10日,顾先生到交通银行的ATM机上取款时发现,这张曾在自助银行门禁处刷过的借记卡内莫名其妙地少了10068元人民币,便立即向警方报案。原来这张借记卡内的存款已在数天前被人分两次提出10000元,还花费了68元手续费,顾先生则对此一无所知。由此,顾先生向法院起诉交行上海分行,要求支付10068元及相应利息。 法院认为,自助银行的门禁处没有使用说明、操作规范、风险提示,尤其是防范犯罪的说明,以致造成顾先生银行卡密码和信息的失密。在5月22日晚这起跨行交易中,交通银行上海分行作为发卡行,未能及时督促代理行在交易场所履行告知义务。原告作为普通的借记卡持有人,在门禁操作系统无任何说明的情况下,足有理由相信“盗码器”是银行的装置,他在本案中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上海市二中院依据我国合同法和商业银行法的规定,一审判决交通银行上海分行给付顾先生人民币10068元及相应的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