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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一开发商状告房产局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2日08:12 扬子晚报

  11月24日,南京市王府花园小区开发商南京创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对小区业委会的成立存有异议,便将一纸起诉状递到法院,状告南京市白下区房产局监管不力。日前,白下区人民法院正式立案受理。不过,开发商是不是业主?产权面积大是否投票权数就多?非住宅业主享有怎样的权利和义务?这些问题引起法律界关注。

  原告创元公司在起诉状中称,由于白下区房产局未履行监管职能,致使在未超过小区
半数投票权数的情况下,选举产生了小区业主委员会。因此,诉请法院判令白下区房产局撤销王府花园非法业主委员会,并重新进行选举。“创元”认为该小区业委会非法的理由是:自己是小区的非住宅大业主,而在今年8月2日,筹委会一些成员却在小区张贴告示,私下成立了仅有住宅业主代表参加的业委会筹委会,把开发商排除在选举权之外。“创元”还称,还有相当住户并不同意成立该业委会。开发商及这部分业主的产权面积为23464.19平方米,占到该小区3.9万平方米有效住宅和非住宅面积的60%%,其投票权数也占到了小区总投票权数的60%%,而业委会的成立只经过了小区40%%投票权数的认定。但在11月18日,白下区房产局却登记确认了王府花园业主委员会的成立。“这剥夺了原告作为60%%以上广大业主应有的投票权利,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创元公司起诉后,12月18日,白下区房产局做出回应,在向法院递交的行政答辩状中称:原告诉请存在明显不当。因为根据相关规定,他们根本没有权力对王府花园业主委员会进行登记确认,实际上也没有进行登记确认,只是进行备案。按照《行政诉讼法》,只有8种情况下才可以提请行政诉讼,而他们的“备案”行为不属于其中任何一种,故不属于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同时,业委会的成立,是民事程序,而并非行政审批程序,作为行政机关,白下区房产局没有侵犯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只要该小区业委会提供了规定材料,他们就有义务进行登记备案。如果有业主对王府花园业委会的委员存有异议,完全可以以业主的身份要求召开业主大会,对业委会的委员进行改选。

  在剖析该案时,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宗晓军撇开房产局有无不当不谈,指出本案值得法律界关注。因为它牵涉到几个具有普遍意义的话题——开发商是不是业主?产权面积大,投票权数就多吗?非住宅业主享有怎样的权利和义务?宗律师说,这些都值得探讨。(汪晓霞)新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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