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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涂改复制他人作品被定性为侵犯著作权罪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2日08:20 每日新报

  据新华社北京 12月21日电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1日联合公布的知识产权刑事司法解释,把“在线盗版”的犯罪行为明确定性为侵犯著作权罪。

  司法解释明确,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行为,应当视为刑法第217条规定的“复制发行”。所谓“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是指没有得到著作权人授权或者伪造、涂改著作权人
授权许可文件或者超出授权许可范围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说,“根据这一规定,对‘在线盗版’行为,就可以依照刑法第 217条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

  这位负责人表示,“在线盗版”犯罪行为是随着近年来互联网的发展、普及而出现的侵犯他人著作权的新类型犯罪,虽然手段与传统的盗版行为不同,但在侵权的性质上是一样的。

  据介绍,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概念是 2001年 10月27日新修订的著作权法增加的,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了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含义,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著作权法第47条规定了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是一种侵权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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