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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震动中国证券市场的要案 制假者的罪与非罪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2日08:50 东北新闻网

  这是一起震动中国证券市场的要案。不仅因为它通过欺诈发行股票涉案16.88亿,它还是中国证券市场上第一只只发行未上市的造假案。

  谜底的初步揭开,是在2003年12月的深冬: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原通海高科董事长邢彦文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原董事许桂林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其他涉案人员包括通海高科董事级高层、会计师、律师事务所的相关人员也分别被判刑。

  现年55岁的许桂林是中金公司通海高科项目负责人,曾参与通海高科上市准备,为本案核心人物。在欺诈发行案行将就判的时候,许桂林又因涉嫌贪污罪,于2003年12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逮捕。

  2004年6月7日,长春市南关区检察院起诉许桂林贪污中金公司100万元承销费。2004年11月18日,许桂林被判无罪。

  至此,通海高科案完全落幕。许桂林的辩护人,北京中兆律师事务所李江、马一德律师终于可以长舒一口气。

  许桂林的角色

  在一尺多高的通海高科卷宗中,许桂林被视为案件的核心人物。

  原通海高科副总王丹阳证实,“通海高科股票发行的总体框架是许桂林设计的,国泰君安接手后,也是在许桂林设计的基础上做的,总体思路没变,许桂林作为吉林电子集团的财务顾问、通海高科财务顾问,又是通海高科董事,她参与了公司许多重大问题的决策,在上市过程中起了决定性作用。”

  许桂林是1998年4月接触通海高科的,当时她在中金公司担任投行部高级经理。据邢彦文证实,“1998年4月,我们工作班子成员于晓明带着许桂林到我办公室,并介绍许桂林在证券业务方面很有水平,所在的中金公司也是个大公司,可以为我们融资。当时我们正运作省‘一号工程’,即彩色液晶项目,正是缺钱的时候。在此情况下,我跟许桂林提出你能在10日之内帮助我解决1.3亿元人民币的资金,我们就考虑中金公司。”未完请看(21世纪经济报道/汪恭彬) [编辑: 孙鹏]1

  几天后,邢彦文给许打电话,在电话里许桂林告诉邢,“你按顺序先找工行、建行、农行、中行,提出做液晶项目,希望他们能够支持,然后我来设计融资的方案及上市的方案。”

  后来,邢彦文按许桂林的说法先找了吉林省工行行长王伟,王同意与许桂林见面,许过来之后,王伟和工行的部门领导与邢彦文、许桂林见面,最后同意贷款1.3亿给吉电集团。

  许桂林初战告捷。1998年5月11日,邢彦文通知辞退浙江证券,由中金公司任券商。作为项目负责人,许桂林为通海高科筹备委员会设计完成了上市的预选方案,这份方案是以吉电集团出资51%,江门高路华出资49%,两家发起人以募集设立方式成立股份公司发行股票。

  邢彦文说,许桂林帮助他们找到江门高路华,并制作了预选材料的方案。

  1998年9月份方案报到证监会,10月份同意意见批下来,预计第二年3月就可以上市。大家对许桂林的工作都很认可,时任通海高科的常务副总及董事李长有及班子研究给许桂林劳务费,包括融资方面的奖励100万。

  “当时与中金签协议说是给中金,如果中金没签协议,具体活是谁干的应该很清楚。这100万钱后来我知道李长有给个人(许桂林)了,我觉得这也是有道理的。”邢彦文如此说。

  1998年8月5日,证监会规定,今后只接受以发起设立方式成立的股份公司申请发行股票的上报材料,而且国有企业必须改制运行一年后才可以上报申请材料。由于许桂林设计的方案是募集设立,因而不符合证监会的要求。未完请看(21世纪经济报道/汪恭彬) [编辑: 孙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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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金公司的章星证实:到1998年11月左右,我们觉得通海高科的项目风险太大,中金公司就决定退出了。随着中金公司的退出,许桂林也离开了中金公司,其后她成立了金泉公司,担任总经理,仍为通海高科上市奔波。

  1998年11月,通海高科筹委会在广东江门五次召开协调会议,商讨江门高路华公司资产重组问题,这便是后来法院判决时认定的江门造假会议。

  许桂林参加了江门会议,这次会议直接促成了通海高科1998、1999年度虚增主营业务利润5.52亿元。

  1999年3月,证监会同意通海高科以发起方式设立并上报材料。1999年4月,邢彦文找到另外三家股东作为发起人,但为了符合时间要求,通海高科的注册时间被定在1998年8月31日。

  邢彦文、许桂林等在明知时间存在虚假的通海高科第一次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等法律文件上签字,并由李长有到吉林省工商局办理了时间为1998年8月31日的工商营业执照。

  1999年4、5月间,国泰君安正式介入,担任主承销商。而许桂林当时的身份已经是通海高科的董事,直到2002年8月26日涉嫌犯欺诈发行股票罪,被吉林省公安厅刑事拘留。

  许桂林的罪与非罪

  2003年12月25日,吉林经济开发区法院认定许桂林犯欺诈发行股票罪。法院认为,许桂林前期就已介入通海高科上市工作,并设计了募集上市方案,其对通海高科包括利润情况十分了解,对招股说明书重大虚假内容的事实许桂林是明知的。未完请看(21世纪经济报道/汪恭彬) [编辑: 孙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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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许桂林的辩护人,中兆律师事务所李江、马一德律师认为,通海高科最后上报材料不是许桂林完成的,在1999年3月,通海高科进入发起设立阶段之后,中金公司退出,许桂林所扮演的角色已经完全被新的券商和中介机构所取代。

  公诉人吉林经济开发区检察院认为,许桂林是在明知通海高科欺诈发行股票的情况下,仍然在《招股说明书》上签字,从而说明许桂林具有犯罪的主观意愿。为此,公诉人向法庭出示了“王牌证据”,即:许桂林于1999年5月21日发给被告邢彦文的一份传真,该传真中有“江门方有假,经不起查”的文字内容。

  李江、马一德认为,在传真中,许桂林除了转述之外,并没有做出“有假”的确定性判断,因此,脱离该传真的整体内容、仅凭传真中的只言片语,就认定许桂林明知“江门方有假”,与客观事实是不相符的。

  此外,李江、马一德认为,本案的发生具有特殊的历史背景,真正的造假者不是本案的被告人,而是政府的某些职能机构。

  有投行人士认为,通海高科是证监会实施发起设立之后的第一例“怪胎”,在通海高科发行申请一路绿灯的情况下,将所有罪责归咎于公司的高层及某些中介机构,是有失公允的。

  李江、马一德的辩护,吉林开发区法院最终未予采信。许桂林仍以犯欺诈发行股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许桂林本想就此翻案,但她很快又被刑事拘留。罪名是贪污了中金公司的100万元承销费。

  据公诉机关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许桂林在1998年10月间,利用担任中金公司投行部高级经理,负责通海高科上市承销的职务之便,让通海高科付给中金公司承销费100万元人民币存入自己指定的账户,将100万元据为己有。案发后,赃款全部被收缴。未完请看(21世纪经济报道/汪恭彬) [编辑: 孙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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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适用数罪并罚。

  许桂林对此辩解称,“我没有利用职务之便贪污,我为企业解决了困难,给我的100万是我的劳动报酬。”

  据原通海高科董事、常务副总李长有证实,其1998年6月到通海高科时,许桂林就已经在通海高科了。许多次找我要承销费用,她当时要300万左右,后给100万。打款时许桂林提出中金公司是中外合资公司,打到中金,她支配不了,让先给打到大鹏证券。许桂林拿回的发票是北京大土测绘咨询公司(大土公司)的,发票方与收款方不符,后来款又从大鹏证券打回通海高科,通海高科再打到大土公司,并且许桂林还弄了个大土公司和通海高科的咨询协议,这个协议许桂林和我说过,就是为了能好走账,我就同意了,也就在协议上签字了。

  许桂林将100万提出后,给了大土公司10万元,剩余钱款用于其成立大北京金泉投资顾问公司及购买房屋使用。

  据章星证实,“1999年初中金公司决定退出通海高科项目后,我至少两次和许桂林说,让她向通海高科要点费用,许桂林是通海高科项目的现场负责人,许桂林说通海高科不给,因为没签协议。我寻思是我们中金公司提出退出的,不给也就算了。当时我让许桂林向通海高科要200万,依据是差旅费、办公费、工资、奖金等。”

  许桂林的同事,中金公司杨悦证实,“没有签订过(业务协议),我们的行业惯例是券商先做,在发行完成后再根据工作量谈费用问题。”

  因而,马一德律师认为,中金公司并不能也没有主张承销费用的事实。相反,因为中金公司违约,通海高科曾试图要求对方赔偿损失。未完请看(21世纪经济报道/汪恭彬) [编辑: 孙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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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诉机关在举证邢彦文的询问笔录中,在问到:你知道通海高科给了许桂林100万元的事吗?邢回答:我印象中是有这回事,当时许桂林、杨悦都给我们做了不少工作,给点儿劳务费也很正常。在问那100万劳务费是给谁的,邢回答是给中金公司的。

  这与邢彦文后来在法庭上的证词相矛盾。

  李江认为,公诉机关所提供的李长有和邢彦文的讯问笔录不能作为证据,首先,这不是证人证言,而是二人在人身失去自由的情况下的口供,其次,该口供的形成时间是在通海高科欺诈发行一案的侦查期间,当时,本案的公诉机关还没有立案,竟然就将李长有等人作为了“犯罪嫌疑人”,实施了讯问。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许桂林将100万元存入自己指定的账户据为己有,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的指控,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其一,证人李长有所说的给钱过程可以看出,李长有在主观上已明知这100万元人民币没有给中金公司,而是给了许桂林个人,但在公诉机关询问其这100万是给谁的,却回答是给中金公司的,显然矛盾。邢彦文的证词也有类似的矛盾,故涉案的这100万是给许桂林个人还是给中金公司的这一主要事实不清。

  其二,本案所侵犯的客体不清。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但依本案现有证据,中金公司无证据证实对这涉案的100万拥有所有权,故客体不清。

  最终,法院在该案中判定许桂林无罪。( 21世纪经济报道/汪恭彬) [编辑: 孙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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