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卖盗版光碟最高可判7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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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2日09:04 南京报业网-南京晨报 | ||||||||
据新华社电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1日联合公布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04年12月22日起施行。解释规定,从12月22日起,贩卖盗版盘超过5000张者,将面临被人民法院判处3至7年有期徒刑的惩罚;假冒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25万元以上的,最高将被判处7年有期徒刑;同时这个司法解释降低了对假冒注册商标罪等4种犯罪行为刑事制裁的“门槛”。
大幅降低刑事制裁“门槛” 我国刑法规定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7种罪名,两高司法解释对其中4种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进行了大幅度的调整。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介绍,与200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追诉标准》)相比较,司法解释对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3种犯罪的起刑标准有了大幅度的降低,非法经营数额分别从10万元和20万元降到了5万元。同时,比较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非法出版物解释》),司法解释把侵犯著作权罪的起刑标准非法经营额从20万元降到了5万元,违法所得数额从5万元降到了3万元。 假冒专利罪、侵犯商业秘密罪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3种犯罪的起刑标准没有改变,仍然维持了《追诉标准》和《非法出版物解释》中的数额。 卖盗版碟逾5000张可判7年 解释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5000张(份)以上的,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司法解释规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1000张(份)以上的;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非法经营超25万可判7年 司法解释明确,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213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经营数额在2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5万元以上的;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1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单位侵权按个人3倍量刑 司法解释规定,单位实施刑法规定7种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将按照司法解释规定相应个人犯罪定罪量刑标准的3倍定罪量刑。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有关负责人表示,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单位犯罪从组织形式、参与人员、行为规模等方面,不同于个人犯罪,侵权数额一般大于个人犯罪的数额。对于单位犯罪追究的是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往往是几个人、十几人甚至更多,有必要与个人犯罪的标准作区别,这样符合“罪刑相适应”的原则。 “在线盗版”属侵犯著作权 随着信息产业的飞速发展及盗版行为的日益猖獗,在网络上复制和发行盗版软件的行为非常突出。司法解释把这种“在线盗版”的犯罪行为明确定性为侵犯著作权罪。 司法解释明确,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行为,应当视为刑法第217条规定的“复制发行”。 两类行为将以共犯论处 新出台的司法解释规定,“明知他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储存、代理进出口等便利条件、帮助的,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共犯论处。” 当前,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在不少地方已经出现了家族式经营、规模化、组织化的特征。针对这一情形,21日出台的知识产权刑事司法解释规定,对于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帮助的,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共犯论处。(来源:南京晨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