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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新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 法院新举措呼之欲出——— 交通事故案件可找巡回法庭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2日09:51 无锡日报

  本报讯(记者扬帆)由于新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变脸”,大量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将可能直接进入司法诉讼程序。记者昨日从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为应对这一新情况的到来,一项新举措呼之欲出:各基层法院将在公安机关交管部门设立巡回法庭,专门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

  据不完全统计,我市去年道路交通事故达6万多起,由此引发的损害案件也成为民事审
判的“重头”。今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施行,对民事审判作出巨大贡献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废止。根据新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交通事故赔偿救济途径,除自行协商、向保险公司索赔外,不再把公安机关交管部门的调解作为民事诉讼的前置程序,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管部门调解,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新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施行,可能使大量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直接进入法院,造成法院“不堪重负”。为此,法院决定将审判场所前移,各基层法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处理交通事故机构所在地设立固定的工作场所,调配若干名审判员组成巡回法庭,审理当事人提起的由该机构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巡回法庭工作场所必须具备接待、调解和开庭功能。在公安机关交管部门作出责任认定后,如事故责任人不积极承担赔付义务且有转移、隐匿、变卖财产的嫌疑,事故的赔偿权利人可以申请法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即扣押事故责任人的车辆,冻结事故责任人的银行账户等,法院应当迅速采取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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