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沈阳公交 IC月票卡不是霸王条款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2日09:57 沈阳今报

  夏文林 自2004年8月份,沈阳客运集团推出公交IC通用月票卡以来,沈阳消费者对其规定的“70元通用月票卡仅限乘135次,本月有效,达不到次数余额不退。超过规定次数,需另外按实际消费支付乘车费用。”表示了强烈的不满,认为是“霸王条款”,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更有消费者为此事将沈阳客运集团告到法院。2004年9月22日,沈阳市消协发布了2004年十大不平等格式条款,IC月票卡就在其一。但是,沈阳客运集团对此没有做出任何的回应和改进。正像《沈阳今报》12月17日一篇报道所说的那样:“
公交IC卡成最后的霸王。”事情到了这种地步,作为一名律师我有话要说、也应该说:这个“霸王”是个“假霸王”,是个被我们消费者冤枉了的“霸王”。

  “霸王条款”一词乃是对不公平、不合理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的形象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的规定,这类格式合同等所列内容是无效的。“霸王条款”最容易在电信、运输等垄断领域产生。但是,我们也不能说凡是电信、运输等企业单方面制定的合同条款都是“霸王条款”。作为“霸王条款”应该有以下的三点特征:单方面制定;双方利益的不均衡性;消费者无选择性。沈阳客运集团IC月票卡的规定不符合这三点特征,不是“霸王条款”。

  首先,在新的公交费实施以前,有关部门已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23条的有关规定组织了价格听证会。最终落实的方案与公交公司最初的方案还是有较大变化的,例如原来的IC月票卡每月120次调整为135次。因此说,IC月票卡规定本身的出台是合法的、经历了经营者消费者为各自利益的博弈过程,其收费标准与方案是经物价部门批准的,公交公司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单方面制定者。

  其次,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永远是矛盾的统一体,寻求两者的均衡点、达到共赢的局面应是双方共同的选择和心愿。作为消费者肯定不愿意看到公交车票价定的较高,使每月打工辛苦挣的钱在花车票后剩得不多,仿佛是在给公交集团打工一样;消费者也不愿意看到公交公司把车票低到入不敷出的程度,导致消费者每天不得已乘破车、挤破车,破坏心情。现在,沈阳市公交企业在常态下是按照每人次收费一元的标准收取车费。对此,沈阳消费者基本上是接受的、无任何异议的,或者说消费者认为公交企业在这种收费水平下的利润是在合理的利润范围之内的。那么,让我们以每人次一元的收费标准为考察的基点,来判断IC月票卡的规定是否导致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的利益严重失衡。

  沈阳客运集团推出的 I C通用月票卡,经计算,月票卡折合每次0.52元人民币,低于正常的每人次一元、也低于普通IC卡的每人次0.9元。通过比较,应当认为 I C月票卡的规定没有实质侵害消费者的利益,双方的利益是均衡的。

  最后, I C月票卡并没有侵犯消费者的选择权。不同的消费者完全可以根据自身的需要来决定是选择普通月票卡、IC月票卡或即时付费的方式。如果,公交公司仅推出IC月票卡,没有推出其他的公交服务品种,我们就可以认为它侵害了消费者的选择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的规定。

  有的消费者提出IC卡不应该限定次数、应该允许剩余的次数转入下个月,如果这样,我们不如直接提出沈阳市的公交收费应该每人次0.5元。大家想想,IC卡不限定次数、可以转存下个月,导致的后果就是,人人都买IC卡,不会采用普通月票卡或每人次一元的方式,普通月票卡或一次一元就是名存实亡,或者说是为外地人预备用的。

  总之,我个人认为,公交月票卡的规定貌似显失公平、不合理,实质是符合法理与市场经济规律的。


 
推荐】【 小字】【打印】【下载点点通】【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一
关键词二
免费试用新浪15M收费邮箱 赶紧行动!

热 点 专 题
健力宝收购案风云突变
杨振宁与女硕士订婚
高峰私生子案一审判决
花样滑冰大奖赛总决赛
年底多款国产新车上市
网友幽默汽车贴图欣赏
家居家装实用图片集
窥视房地产业偷税黑洞
天堂II 玩转港澳指南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4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