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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万“巴士”人告别免费乘公交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2日12:18 东方早报

  拒付情况最严重者可能被除名

  早报记者李颖

  “任何企业证件不得作为乘车凭证,谢谢配合!”昨天起,巴士集团下属400余条公交线路的车厢内都张贴出了这 样一张告示,这预示着沿袭了数十年的公交职工免费乘车的惯
例将被打破。记者昨天获悉,从明年1月1日起,巴士集团及大 众集团下属的公交企业职工将一律做到付费乘车。

  据了解,1996年上海公交改革前,公交职工人手一张月票,是在当时特定条件下的一项职工福利,但并不代表公 交职工可以“免费”乘车。然而长期形成的习惯和认识的误区,使得公交月票取消后,公交职工凭工作证免费乘车成了不成文 的规定,并一直沿袭至今,并有愈演愈烈之势。不仅有公交在岗职工,还有公交职工家属及早已离开公交岗位的人员,更有假 冒的公交职工。

  “此前有将近3万人离开公交行业,但并没有将工作证交出来。”巴士集团总经理王力群介绍,“更可笑的是,地摊 上也能买到公交行业的工作证。”

  为从根本上消除“持工作证不付费乘车”的不良影响,巴士集团自明年1月1日推行公交职工付费乘车。此次付费范 围为400余条线路的3万巴士集团公交在岗职工,以及集团其他下属企业的3万员工。同时,巴士集团公交在岗职工每月可 获得120元的交通费。

  另据介绍,有三种人员仍可免费乘车。一是凌晨乘坐上班交通车的职工;二是本线路交接班的职工;三是稽查人员上 车稽查可以免票。

  根据规定,集团内公交职工第一次未按规定付费,给予加收营运收费标准五倍的罚款;第二次则扣罚当事人1~3个 月交通费;第三次,扣发当事人4~6个月交通费,并给予行政警告;3次以上未按规定付费乘车或发生拒付车费,将有可能 给予行政记过处分直至除名。

  据悉,本市2万公交退休职工也是“免费乘车”的一个庞大群体,虽然此次付费范围并未涉及,但王力群表示,凭退 休证乘车也是不成文的规定,解决这个状况只是时间问题。

  记者昨天同时从大众集团获悉,大众集团公交板块各企业也将从明年元旦起推行《大众交通集团公交板块员工交通费 补贴实施办法》。

  第三者责任险被判不支持无过错赔偿

  法院认为,双方所签定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因此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早报记者申思明

  昨天,5月1日新交法实施后浦东新区法院首次判决一起有关第三者责任险及车辆损失险的赔偿纠纷。法院一审判决 不支持原告龙华迎宾馆要求的第三者责任险及车辆损失险。

  尽管这起案件由于保险合同签署与事发时间,均在新交法生效之前,无形中回避了第三者责任险与无过错赔偿之间的 矛盾,但这场有关两种赔偿“冲突”的讨论却无法避免。

  事发时间距新交法生效不足一周

  今年4月25日晚,龙华迎宾馆司机蔡国华驾车行驶至沪杭高速公路时,与步行进入高速公路的罗某父子相撞,造成 二人先后死亡。

  4月29日,浙江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警支队嘉兴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确认事故是由罗某父子违 章进入高速公路造成的,驾驶员蔡国华不负事故责任。

  5月9日,龙华迎宾馆在与死者亲属协商后,支付给死者家属4万元补偿金。但事后,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的龙华迎 宾馆在向其所投保的华泰财产保险公司索赔时,却被拒绝。龙华迎宾馆因此将华泰保险告上法庭。

  双方所签保险合同成判决关键

  在昨天下午的庭审中,龙华迎宾馆表示,事发后,他们在交管部门的主持下,与死者家属达成补偿协议。交管部门也 明确告知“无过错赔偿”的精神,经协商支付给死者家属4万元补偿金。在2003年11月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的龙华迎宾 馆认为,在对死者亲属进行赔付后,应该“后顾无忧”地获得保险公司第三者责任险的赔付。

  在庭审中,被告华泰保险认为,根据事发当时实施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以及双方签定的《机动车辆综合险 条款》,保险公司依据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规定车损险和 第三者责任险均是“有责赔偿”。交管部门已认定龙华迎宾馆驾驶员无责任,且在原告与死者家属协商中达成的赔偿协议明确 双方互不追究相互责任。华泰保险认为龙华迎宾馆上述协议中达成的赔偿金额属其自行承诺,因此拒绝赔偿。

  浦东新区法院经审理后确认,双方所签定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因此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在合同中,对于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均有明确规定:“保险人依据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比例,承 担相应赔偿责任。对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合同对车辆损失险及第三者责 任险“按责赔偿”已有明确约定,双方在保险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赔偿应按合同约定理赔。由于原告司机不负事故责任,因此 被告不需履行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

  “双方签署的车辆综合保险合同十分明确,包括车损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在内的条款所规定的都是‘有责赔偿’”,且 事故发生后原告与死者家属协商中达成的赔偿协议明确双方互不追究相互责任,原告的该意思表示使被告代位追偿不复存在。 本案主审法官、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院长汤黎明说,该保险合同签订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法庭审理中,被告拒绝了法庭主持下的调解。被告代理人民生律师事务所律师何晓瑜表示,双方签定的保险合同中明 确了适用法律以及赔偿方式,合同完全符合当时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因此我们不会接受调解”。

  法院最终判决,对原告龙华迎宾馆要求被告华泰财产保险公司支付第三者责任险赔款4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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