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将建立统一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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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2日12:21 云南日报 | ||||||||
云南日报网 新华社北京12月21日电(记者李薇薇)我国将建立统一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可以设立司法鉴定机构,但不得向社会提供司法鉴定服务。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不再保留司法鉴定机构。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实行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司法部部长张福森在21日召开的全国司法厅(局)长会议上介绍,将要推进的司法鉴定体制改革对建立科学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维护司法公正,将起到重要的推动和保障作用。 “目前有关方面正在进行司法鉴定立法工作,要在立法基础上,抓紧研究起草司法鉴定管理条例,为建立和实行新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奠定法制基础。” 张福森介绍,下一步要在这些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对司法鉴定工作进行规范。具体要求是,一要根据司法鉴定立法进程,抓紧进行配套制度建设,初步建立起反映司法鉴定工作发展规律、有利于保障诉讼顺利进行的司法鉴定制度体系。二要依法加强对司法鉴定机构和执业人员的管理,包括根据新的管理体制对现有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规范和监管,做好执业核准工作,加强对鉴定活动的规范和监督检查。三要紧紧围绕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大力推进司法鉴定技术研发和技术规范的标准化建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