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上海市档案条例首次将政府信息公开写入法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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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2日14:48 新闻晚报 | ||||||||
晚报讯 从明年1月1日起,上海将设施新的《上海市档案条例》。记者昨天从市档案馆获悉,修改后的《上海市档案条例》首次将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写入法规。 新《条例》对档案馆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查阅服务作出创设性规定,首次明确市和区县综合档案馆是同级人民政府公开信息的集中查阅场所,政府各部门以及依法进行行政管理的政府派出机构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在报送备案的同时,送交同级综合档案馆。对
档案馆相关人员说,《条例》的增改制约了政府部门移交档案的职责,为广大市民提供方便。原本要到不同地点查询的内容,因为政府部门已及时报送、移交档案,市民在档案馆都能集中查阅。 新《条例》从法规上确保“一门式”公共服务,为明年扩大政府公开信息的范围和内容、更好地为百姓服务做好准备。 近期,上海市档案局正在制定配套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实施方案,确保新条例有力开展。 作者:记者 王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