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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研究工作者马洪波谈“信用青海”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2日15:26 中国新闻网

  新华网青海频道西宁12月22日电 今年省委、省政府提出了打造“信用青海”、“平安青海”活动,对于青海而言,打造“信用青海”该从何入手?

  “信用既是一个道德问题,更是一个制度问题。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仅仅依靠来自道德的自律约束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建立以法律和信誉机制为主的他律约束。在打造‘信用青海’的过程中除了要继续进行诚信方面的宣传和教育外,更为根本的措施是从制度建设
角度提高青海的信用水平”。面对记者提问,多年从事经济领域研究工作的马洪波直奔主题。

  那么,究竟如何从制度建设角度提高青海的信用水平?马洪波分析到,应首先建立和健全现代产权制度。现代产权制度的基本功能是提供一个追求长远利益的稳定预期。如果产权不清,人们将会对未来的长远利益的预期发生紊乱,在无法或不能因为守信而获得长期利益时,就会产生大量不讲信用的机会主义行为,其所谓“无恒产者无信用”。

  而与建立和健全现代产权制度相比,加强政府法治建设则显得更为重要。马洪波说,政府在现代产权制度的建设中发挥着无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但由于政府天生具有的“无限权力”倾向也可能会严重影响这一制度的有效建设。解决这一两难的主要措施,一是要从“以法治国”走向“依法治国”,约束政府对经济活动的随意干预;二是要转变政府职能,变无限政府为有限政府,变管理型政府为服务型政府;三是要保持政策的相对连续性,杜绝政策的朝令夕改。政府信用贯穿于政府与公众的整个互动关系中。政府的每一项决策,官员的一言一行,都在展示着政府形象,关系着政府的信用,政府首先要取信于民。

  除此之外,青海还应构筑失信惩戒机制。马洪波对此深有感触:实践证明,仅仅靠良心、道德是不可能保证人们讲信用的。为了让人们讲信用,还需要有惩戒机制来压制无信之人说谎和骗人的本能倾向,并引导人们较可信赖和较可预见地行事。应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和道德等多种手段,逐步建立起完善的失信惩戒机制。具体来讲,主要是由政府综合管理部门做出的行政性惩戒;政府专业监管部门做出的监管性惩戒;金融、商业和社会服务机构做出的市场性惩戒;通过信用信息广泛传播形成的社会性惩戒和司法部门做出的司法性惩戒。五种惩戒机制的构建必将加大失信者的成本,从而对失信行为产生巨大的震慑作用。

  在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中,除了有来自道德力量的自律机制和由政府实施的法律机制外,还有一种介于以上两者之间的信誉机制,这就是社会中间组织。马洪波认为,这种机制与道德机制相比,是一种强有力的外部约束力量;而与法律机制相比,又不需要动用政府的财政资金。信誉机制的实施主体大都是由各类社会中间组织,如行会、商会、俱乐部、慈善团体、民间教育组织、自愿组织等等来承担。今后应以转变政府职能为契机,积极发展社会中介组织,将本应由社会中间组织承担的职能逐步从政府机构中分解出去,并运用经济和法律手段、而不是行政手段培育各种社会中间组织,逐步建立起成本低、但效率高的信誉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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