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农牧区五保户供养暂行办法出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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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2日15:31 新华网 | ||||||||
新华网青海频道西宁12月22日电 《 暂行办法》明确了6个方面的核心内容:一、明确了五保对象和五保供养的基本概念。所谓五保对象,是指符合下列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无法定抚养义务人,或者虽有法定抚养义务人,但抚养义务人无抚养能力的;无劳动能力的;无生活来源的。五保供养是对符合以上条件的人员给予吃、穿、住、医、葬(未成年人提供教育)等方面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二、五保户供养工作实行分级负责,以县为主的原则。三、《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了青海省五保供养标准的计算方法:五保对象年最低
《暂行办法》同时明确了其他相关政策:对分散供养的五保对象,由乡镇人民政府、受委托的人(村、牧委会或代养亲属)和五保对象签订五保供养协议书;有计划地解决好五保户住房和敬老院建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敬老院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应给予扶持并依法免除其相关的税、费;对五保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加强五保供养工作的督促检查。 《暂行办法》将于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