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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惩罚力度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2日15:48 解放日报

  本报北京12月21日专电(驻京记者李文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今天联合公布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起施行。在国务院新闻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强调,要进一步加大对各种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刑事惩罚力度。把那些严重影响市场秩序和经济发展,犯罪数额巨大,情节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造成重大损失的案件,作为大案要案,依法及时判处,而且要注意从经济上剥夺犯罪分子的再犯罪能力和条件。

  知产犯罪刑事制裁“门槛”大幅降低

  《解释》降低了对假冒注册商标罪等4种犯罪行为的刑事制裁“门槛”。这是我国对加入世贸组织有关承诺的兑现。

  我国刑法规定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7种罪名,两高司法《解释》对其中4种的定罪量刑标准进行了大幅度的调整,其非法经营额分别从10万元和20万元降到了5万元。

  贩卖盗版光盘超5000张将判3至7年

  从22日起,凡贩卖盗版光盘超过5000张者,将面临判处3至7年有期徒刑的惩罚。《解释》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5000张(份)以上的,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冒专利违法获利10万元以上可判3年

  《解释》规定,假冒他人专利,非法经营数额在2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以假冒专利罪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规定还适用于以下3种情形:给专利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假冒两项以上他人专利,非法经营数额在1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假冒注册商标非法经营超25万元可判7年

  司法解释明确,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213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3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司法解释同时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213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经营数额在2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5万元以上的;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1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单位实施犯罪按个人犯罪3倍标准量刑

  《解释》规定,单位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将按规定以相应个人犯罪定罪量刑标准的3倍定罪量刑。单位犯罪从组织形式、参与人员、行为规模等方面,不同于个人犯罪,侵权数额一般大于个人犯罪的数额。对于单位犯罪追究的是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往往是几个人、十几人甚至更多,有必要与个人犯罪的标准作区别,这样符合“罪刑相适应”的原则。

  为侵权产品提供进出口代理者以共犯论处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在不少地方出现家族式经营、规模化、组织化的特征。为此《解释》规定,明知他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储存、代理进出口等便利条件、帮助的,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共犯论处,追究刑事责任。

  “在线盗版”被明确定性为侵犯著作权罪

  随着信息产业的飞速发展及盗版行为的日益猖獗,在网络上复制和发行盗版软件的行为非常突出。《解释》把这种“在线盗版”的犯罪行为定性为侵犯著作权罪。《解释》明确,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行为,视为“复制发行”,以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

  打击侵犯知产犯罪获重大进展

  本报北京12月21日专电(驻京记者李文祺)我国检察司法机关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力度加大并取得重大进展。据统计,从2000年到2004年,检察机关依法批捕的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件1539件,2462人;依法提起公诉1500件,2491人。尤其是近三年来依法批捕和提起公诉的案件有大幅增长,与前三年相比较,批捕的案件数增长了35.6%,起诉的案件数量增长了75.1%。

  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统计,从2000年到2004年的11月,共审结一审案件1710件,判处了1948人。2003年,全国各级法院审结各类知识产权案件9271件,覆盖了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所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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