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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法草案有望明年通过 明确公证人员责任追究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2日17:40 中国青年报

  本报北京12月21日电 (记者王亦君)“即将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审议的《公证法》草案,明确规定了公证人员的责任追究制度,加强了对公证人员的惩戒,如能获得通过,将使国家通过立法,进一步加强公证的公信力。”今天下午,参与《公证法》草案起草的中国公证员协会秘书长江晓亮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

  据了解,目前,我国规范公证行业的法规主要有两个:一是国务院于1982年颁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二是司法部及有关部门于1990年制订的《公证程序规则(试行)》。这两个法规都缺少对公证人员进行责任追究的详细规定。

  江晓亮说,2000年版的《公证工作改革方案》规定“凡符合改为事业体制条件的公证处,应在本地行政机构改革时一律改为事业体制”。“改制后的公证处应成为执行国家公证职能、自主开展业务、独立承担责任、按市场规律和自律机制运行的公益性、非营利性的事业法人”。在改革前的近20年里,公证处都是行政编制,是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的一个科室。公证人员的管理、惩戒及责任追究参照国家公务员标准。

  江晓亮指出,此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公证法》草案将公证处定位为“公益性、非营利性的事业法人”,因此,草案对公证人员的准入条件作了规定: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因违纪被辞退、开除公职的,不得担任公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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