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流通股依法转让不是变相流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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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2日22:48 星辰在线-长沙晚报 | ||||||||
据新华社北京12月21日专电(记者 闻召林夏丽华)《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份转让业务办理规则》(简称《规则》)日前公布,针对市场关注的有关问题,沪深证交所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简称两所一司)的有关负责人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对于有人认为“《规则》的发布和实施,意味着新的股票交易市场的开通和非流通股流通问题解决的开始”,两所一司有关负责人表示,关于《规则》有两点需要明确:
第一、非流通股转让与流通股交易的区别。非流通股依法转让不通过交易所主机对转让双方价格进行撮合,不是非流通股份的变相流通,也不因转让行为改变股份的非流通性质。《规则》除规定了必备的审核程序外,还规定了严格的转让比例要求和时间要求,限定了出让和受让非流通股的最低比例,即不得低于一个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对于持股数量不足1%的股份转让申请,要求出让人全额转让给单一的受让人。为了防止炒卖非流通股行为的发生,规定了非流通股股份转让的最短时间间隔要求,即受让非流通股后,受让人需持满一个月后方可再次转让,且再次转让也受上述比例限制。 第二、证券交易所只建立转让是否合法有效的确认机制,并不组织非流通股的交易。该机制既非交易平台,也无撮合功能,只是对符合《规则》规定的转让行为予以确认。因此,《规则》的发布与解决非流通股流通问题没有任何关系,更不意味着任何所谓股票交易市场的开通。(来源:长沙晚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