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编纂《中华人民共和国编日史》起纠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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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2日23:58 华夏时报 | ||||||||
本报记者张润东报道因合作编纂《中华人民共和国编日史》引起纠纷,香港一公司将中国抗日战争史学会诉上法庭。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依法判令被告中国抗日战争史学会返还原告黎氏香港贸易有限公司投资款44万余元。 2000年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史学会、中华爱国工程联合会为编纂《中华人民共和国编日史》共同设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编日史委员会,但编日史委未在有关部门进行登记注册
2000年8月16日,黎氏公司与编日史委约定:编日史委负责编纂《中华人民共和国编日史》,黎氏公司投资500万元人民币用于该书编纂;黎氏公司在2000年8月20日投入定金50万元人民。 2000年8月22日,双方代表出具收条确认收到黎氏公司人民币444838.72元。 2000年10月26日,国史学会、爱国联合会决定停止编辑出版《中华人民共和国编日史》,解散编日史委。 2000年11月6日,抗战史学会致函国史学会、爱国联合会称,抗战史学会愿意继续编写《中华人民共和国编日史》,并承担原编日史委的债权债务。 2000年11月12日,编日史委宣布解散,所有书稿均移交抗战史学会,所有债权债务均由抗战史学会负责。后双方因返还投资款问题产生纠纷,黎氏公司将抗战史学会诉至北京一中院,要求抗战史学会返还投资款444838.72元并赔偿损失。 一中院认为,因编日史委未在相关主管部门进行登记注册,故编日史委不具备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其与黎氏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应属无效。黎氏公司以抗战史学会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其偿还债务,该行为表明黎氏公司作为债权人已同意国史学会、爱国联合会将债务转移给抗战史学会。市第一中级法院遂作出上述一审判决。(来源:华夏时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