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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出台规定 治理欠薪顽疾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3日01:34 大连晚报

  我省出台规定 治理欠薪顽疾管理办法规定,建筑业企业要把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同时企业可委托银行发放农民工工资

  记者从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辽宁省劳动部门正在会同建设部门制定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并将很快发布执行。

  管理办法规定,建筑业企业要把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而不是通过包工头或其他组织和个人转发。同时企业可委托银行发放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农民工工资必须以货币形式发放。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法制处介绍,管理办法规定,工期不足一个月的,建筑企业应在工程完成的一周内,全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附带连带责任,要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

  辽宁近期还计划建立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建设项目开工前,项目法人或建筑业企业要在当地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专用账户,账户中存储余额不得低于投标总价的2%,并实行专款专用。在项目法人因拖欠工程款或建筑业企业因自身原因不能按期支付农民工工资时,经当地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调查认定,由当地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从保障金中支付。对于拒不存储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项目法人和建筑业企业,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不批准其开工或暂停其施工。企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要记入建筑企业信用档案,并通报有关部门。克扣工资的企业3年内不得进入建筑市场。

  目前,辽宁省已经要求本级预算拨款项目拖欠的工程款今年年底之前须全部还清;各市县投资项目拖欠的款项最迟在明年9月前偿还完毕。另外,各部门将严厉打击恶意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企业和包工头,严格劳动用工制度,督促企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从而确保今年不拖欠农民工工资。

  作者:新华社沈阳12月22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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