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法学硕士较真2元退票费郝劲松“上书”人大维权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3日02:58 燕赵都市报

  本报讯(驻京记者程福俊)中国铁路沿用多年的《铁路客运运价规则》是否与中国《宪法》相抵触?旅客退票时铁路部门收取20%的退票费是否合理?日前,一直跟铁路“较劲”的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郝劲松因为退票费收取不合理再次向铁道部“发难”。与此同时,精通法律条文的郝劲松专门“上书”全国人大维权,建议立法机关改变或者撤销“部门章程”。

  事起2元退票手续费

  据郝劲松介绍,12月16日他从北京站购买去丰台的火车票(票价2.5元)一张,退票时,北京站收取2元手续费,只退回0.5元并提供一张退票费凭据,手续费占原票价的80%。

  针对这2元的手续费,车站工作人员称:依据铁道部1997年12月1日颁布的《铁路客运运价规则》:退票费应按票价计算,每10元(不足10元按10元计算)核收2元/人次,原价2元以下不退。郝劲松认为:根据原国家计委2003年1月7日作出的《国家计委关于规范运输业退票费有关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2项“旅客提前要求退票,而运输企业能够再次发售的客票原则上不应收取退票费”,第3项“在最高不超过票价20%的前提下,按退票发生的不同时段,合理设置差别退票费率”。郝劲松认为,铁路系统依据《铁路客运运价规则》收取原票价80%手续费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财产权。

  郝劲松还表示,根据《合同法》旅客购买了火车票,就等于和铁路经营者之间签订了合同,如果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那么该条款无效。铁路方面将车票票价尾数不足10元的按照10元收取,显然是单方面加重旅客的负担,侵犯公民的财产权,因此这种规定违反《合同法》,应属无效。

  20%违约金合理性遭质疑

  此外,郝劲松认为,铁路部门在一般情况下收取20%的违约金是否合理合法应受到质疑。收取多少退票手续费,应适用民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实际损害赔偿原则。中国的客运列车几乎全部超员,在这种情况下旅客退票仅仅增加了出票的人工成本,工本费等,如果收取20%的退票费,则比例明显过高,有违于实际损害赔偿原则,属于“不当得利”,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违反了《民法通则》,应属无效。

  郝劲松算了一笔账:根据铁道部官方公布的数据,每年全国客运列车共输送旅客达10亿多人次,按每100个旅客中有5个办理退票手续,每年就有约5000万旅客的财产权因《铁路客运运价规则》而被侵犯。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应该审查《铁路客运运价规则》,确保消费者的权益。

  背景新闻:

  今年8月8日,因在火车上购物无发票,郝劲松以“不作为”将国家税务总局告上法庭。

  10月13日,因乘坐火车在餐车消费索要发票遭拒绝,郝劲松将北京铁路局告上了法庭。11月28日,因证据不足被法院驳回。

  因在地铁站使用收费厕所而地铁公司不能提供发票,郝劲松向北京市西城区地税局进行举报并起诉北京地铁公司,并于10月下旬胜诉。

  11月中旬,北京火车站退票处因在收取退票费后不开发票,被郝劲松以“涉嫌偷税漏税,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为由告上法庭。


 
推荐】【 小字】【打印】【下载点点通】【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一
关键词二
免费试用新浪15M收费邮箱 赶紧行动!

彩 信 专 题
圣诞节
圣诞和弦铃声专题
3DMM
养眼到你喷血为止
请输入歌曲/歌手名:
更多专题   更多彩信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4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