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的国企改制应推倒重来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3日04:20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 ||||||||
邬凤英 浙江黄岩国土局原副局长陈熙,在国企改制过程中,利用各种违法违规的手段,将国有企业“黄岩房产”据为己有。事发之后,陈因涉嫌职务犯罪被逮捕,但“黄岩房产”转制却依然有效(12月22日《北京娱乐信报》)。盗窃国有资产者有望“坐牢一阵子,幸福一辈子”,在我看来,违背了起码的正义原则,必然会产生恶劣的社会影响,无论怎样都应该推
推倒重来是维护法律尊严的逻辑结果。很难想像,假如抓到了一个盗窃犯,法律会允许在把他送进监狱之后,却仍然认为他盗窃得来的财产应该归他所有。利用改制的名义侵吞国有资产,虽手法上更精致,且头顶上还有“改革者”的光环,但在性质上,却和盗窃犯并无二致,危害性还远大于一般的小毛贼。因此,如不在罪行确定之后同时宣布改制无效,那将是对法律的无情嘲弄。 推倒重来也是防止国有资产进一步流失的必要步骤。假如陈熙“坐牢一阵子,幸福一辈子”的前景变成现实,那会对潜在的国有资产觊觎者产生啥样的示范效应?他们必定会认为侵吞国有资产无疑是一件有利可图的买卖!因为一段时间的牢狱生涯,换来靠合法方式一生都挣不来的财富,还是很划算的。更何况考虑到司法腐败方面的因素,只要财富在手,坐不坐牢,坐多长时间牢,都不是没有运作空间的。如此,陈熙的被捕,不仅没有以儆效尤,反而会鼓励那些有条件、有意图侵吞国有资产的人大胆作案,加速国有资产的流失。 推倒重来才能重建社会公众对政府的信心。很显然,若政府在处理已被揭露的侵吞国有资产的案件中,采取默认既成事实的做法,必将重创公众的信心和希望。政府只有通过合法程序断然宣布改制无效,让犯罪分子竹篮打水一场空,才能挽回公众的信心,带领公众涉过改革的深水区。 推倒重来最重要的意义,实际上还在于维护一个社会的基本价值观,维护自然法意义上的正义原则。中国的所谓国有资产,其实是属于全民的,国家也不过是“托管人”。任何“改制”行为,都应该考虑到这一点并进行充分的补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