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司机须提交身体条件证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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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3日05:02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 ||||||||
交总宣记者曹笑为您报道 日前,记者从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获悉,2005年的机动车和驾驶员检审,部分机动车驾驶员需要提交身体条件证明。据悉,这是年检中首次对驾驶员提出此要求。 根据规定,需要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机动车驾驶员为:年龄在60周岁以上或者持有大
针对累积记满12分须接受教育、考试的驾驶人,由车管所受理岗审查后,开具《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与相关知识教育通知书》通知驾驶人接受教育。教育采取集中教育或者自学等形式,但必须进行两天以上集中教育后,方可安排自学。自学篇目由车管所规定。教育结束后,由负责教育的岗位出具《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与相关知识教育结业通知书》,驾驶人凭此到车管所负责考试的岗位约考。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于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前90日内,本人持《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驾驶证、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正面免冠一寸彩照2张,经车管所审验合格后换发驾驶证。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应注销机动车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一年以内换证的,依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川价字费〔1998〕001号规定加收费用后予以换证。对于应当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的,将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对在2004年5月1日前即已连续两次未审验的机动车驾驶证,按规定予以注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