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将施行物业服务收费新规定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3日05:07 安徽在线-安徽日报 | ||||||||
本报讯 (记者吴晓征)从2005年元旦起,我省将施行物业服务收费新规定。 新规定明确了物业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住宅物业综合服务费、小区车辆停放管理费、装饰装修垃圾清运费等实施政府指导价。非住宅物业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费利润不得超过物业服务成本的5%。
住宅物业综合服务费,由市、县物价部门会同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物业综合服务费分等定级办法,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对照分等定级办法,共同制定具体收费标准;小区车辆停放管理费、装饰装修垃圾清运费等物业服务费,按照合理补偿、保本微利原则,由市、县物价部门会同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管理办法和指导价格。 同时确定,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实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约定预收物业管理费的,预收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直接向最终消费者收取有关费用。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可按规定向委托单位收取手续费,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