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突破我国知识产权执法“瓶颈”的积极之举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3日08:00 法制日报

  突破我国知识产权执法“瓶颈”的积极之举

  阮占江

  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布了《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并宣布自12月22日起正式实施。

  《解释》内容全面、系统,不仅对刑法所规定的7个侵犯知识产权罪中有关定罪量刑的情节规定了具体的数额数量标准,也对有关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中所涉及的一些概念作了明确界定。正因如此,《解释》刚一出台就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好评。

  应该说,《解释》的针对性是非常之明确的。近年来,我国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不断以新的速度上升。2004年12月15日,公安部在广西南宁举行的“中国知识产权刑事保护论坛”上公布了这样一组数据:2002年至2003年,全国公安机关立案侦办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2000余起,涉案金额近10亿元人民币;而今年仅上半年立案已超过500起,涉案金额近3亿元人民币。另据新华社近日公布的一份调查显示,国民购买盗版出版物的比例近几年一直保持在43%至46%左右。而根据我们自己的观察和生活体验,新华社发布的这个数字显然还有继续提升的空间。

  然而,尽管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数量在显著增多,尽管我国各地假冒、盗版等严重侵权行为日益严重,但最终进入司法程序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却相对较少。据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的数据,2003年,全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各类商标违法案件37489件,移送司法机关仅45件;各级版权行政管理机关共受理案件23013件,移送司法机关仅224件。

  那么,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到底是什么呢?当然,这其中固然有多种因素,比如一些执法人员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意识相对薄弱,比如地方保护主义阻碍打击知识产权犯罪等,但是,知识产权犯罪立案的门槛过高、相关法律规定过于原则始终是制约我国知识产权执法的法律“瓶颈”。

  我们不难发现,尽管我国1997年刑法规定了7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罪名,但由于其中的一些规定存在着门槛过高和过于原则的问题,缺乏相对系统、科学的定罪量刑的具体标准,特别是涉及商标、专利和商业秘密犯罪案件缺乏量刑标准。这就不仅使得我国侵犯知识产权罪定罪门槛过高,而且极为容易导致执法部门经常“以罚代刑”,从而大大降低了不法分子的违法成本,使得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始终处于一种消极被动的局面。

  在加入WTO之后,加强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不仅是法治经济的内在要求,也是主动塑造我国重视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大国形象,积极履行我国加入WTO承诺的必然要求。因此,我们必须对那些制约我国知识产权执法的“瓶颈”进行积极的突破,以切实加大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力度。

  而《解释》的出台,正是这种突破“瓶颈”的积极之举。因为《解释》不仅分别对刑法第213条至第219条规定的7种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了具体规定,明确规定了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和侵犯著作权罪的起刑标准为非法经营额度在5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数额为3万元以上;而且对有关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中所涉及的罪数、共犯以及解释的时间效力等问题作了明确规定。这就不仅在总体上大幅度地降低了刑法制裁的门槛,还解决了实践中存在的立法比较原则、缺乏可操作性、没有具体定罪量刑标准等问题。这实际上就为我国的公、检、法机关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提供了明确的适用法律依据,从而必将真正震慑、减少那些侵权、假冒行为。

  《解释》的出台充分展示了我国政府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决心和力度。但同时,我们需要看到的是,在以后的日子当中,随着类似案件的逐渐增多和案情的日益复杂,不仅需要司法机关本身准确理解和依照《解释》来定纷止争,而且《解释》本身也需要不断进行升级,毕竟任何法律都必须及时地针对和跟进现实。由此看来,要想更为有效地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我们在出台《解释》以后,依然还有着更多的工作要做。


 
推荐】【 小字】【打印】【下载点点通】【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一
关键词二
免费试用新浪15M收费邮箱 赶紧行动!

彩 信 专 题
圣诞节
圣诞和弦铃声专题
3DMM
养眼到你喷血为止
请输入歌曲/歌手名:
更多专题   更多彩信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4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