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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告媒体侵犯名誉权“长洲戒毒所”原所长败诉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3日08:28 每日新报

  据新华社广州12月22日电原广州市长洲戒毒所所长罗贤文,以《羊城晚报》一些报道侵犯了他的名誉权为由,将该报告上法庭。广州市天河区法院21日在第二次开庭后当庭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羊城晚报》的报道未构成新闻侵权。

  2001年 9月到 2002年 3月,长洲戒毒所管教陈太中等人与“鸡头”内外勾结,将 9名戒毒女子卖出戒毒所强迫卖淫。2003年10月,涉案的几名管教分别被判处 5年有期徒刑至无
期徒刑。同年 10月 11日,广州中院以滥用职权罪终审判决罗贤文有期徒刑1年2个月。

  2003年9月20日,《羊城晚报》刊登报道,引题是《滥用职权勾结“鸡头”贩卖戒毒女胁迫卖淫》,正标题是《“长洲戒毒所案”两头头跑不掉了》,副题是《原所长罗贤文被刑拘,原省第二工疗院张一平潜逃正在追捕》。去年10月28日,罗贤文向广州市天河区法院提交了民事诉讼状。《羊城晚报》方面答辩认为,罗在诉状中所指的报道内容客观真实,并未对罗进行诽谤,且报道没有对其造成损害结果,因为罗的社会评价降低是由其行为造成,属于咎由自取。庭审持续约一个小时,法官当庭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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