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定二被告侵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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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3日08:29 每日新报 | ||||||||
华纳诉东方之珠东海渔村音乐电视侵权案昨一审宣判张家民 新报讯【记者张家民】本报获悉,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昨天对经本报连续报道后引起广泛关注的“华纳唱片有限公司诉本市天麟娱乐有限公司、东海渔村演歌台有限公司音乐电视著作权侵权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天麟娱乐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华纳唱片有限公司享有的放映权的行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华纳唱片有限
案件开庭时,华纳唱片有限公司的代理人称, 2003年12月,原告发现被告天麟娱乐有限公司在经营“东方之珠”KTV娱乐超市期间,以赢利为目的,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音乐作品,以卡拉OK的形式向公众放映。这些作品为郭富城演唱的《分享爱莫能助》《听风的歌》和《爱的呼唤》。原告认为,其作为上述三首作品的著作权利人,被告未经许可,擅自放映原告作品的行为,侵害了原告对该作品享有的放映权,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特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000元及调查费、律师费等案件支出50000元,并在《法制日报》刊登赔礼道歉声明。 原告对东海渔村提出的诉讼请求有四项:一、被告立即停止对涉案原告拥有著作权的作品放映权的侵害,不再公开放映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二、被告在媒体发表声明,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三,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000元人民币,以及为调查被告侵权行为和起诉被告所支出的合理费用50000元人民币。四,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有关法学专家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该案是本市法院首次宣判音乐电视著作权案件,它所带来的影响将是深远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