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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像业“行将就木”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3日08:48 宁夏日报

  城市的不和谐音符

  12月20日,记者路过银川市兴庆区解放东街一家录像厅,远远便听到从录像厅里传出的阵阵厮杀声。走近一看,录像厅门口立着两块一米多高的木牌,上面写着:动作片《东方秃鹰》、生活片《夏日情未了》,还明目张胆地写着:艳情片《极度赤裸》之类的片子,有的后面还注明“少儿不宜”。“你们放的片子和牌子上写的一样吗?”记者进去问。“一样
!”“但有人说牌子上写的片子看不到。”老板急忙解释:“这种情况很少,除非光碟过不去,才会改换别的片子。”

  记者了解到,银川市许多录像厅不但内部环境差,而且没有任何消防器材。兴庆区光华门一家录像厅门口挂着“未成年人禁止入内”的警示牌,屋子中间放着十来把椅子,四周有几个包间用木板隔着,在昏暗的灯光下,有四个年轻小伙子正围着一个火炉看得起劲。记者发现,这家录像厅里没有挂任何证照,也没有摆放消防器材。“能带小孩看吗?”记者问老板,“5人以上能开个包间,带小孩看也无妨。”老板直言不讳。“那票价怎么算?”“白天包间20元,夜场30元。”“晚上不怕检查吗?”记者追问,老板似乎觉察到了,急忙关上门不再回答。

  农民工的“歇脚处”

  每逢冬季,录像厅的生意就会火爆起来。为了多赚钱,有的录像厅在放映影片的同时,还揽下了新活———给居无定所的农民工提供歇脚处。

  12月21日,记者到西夏区铁路文化宫对面的一家录像厅暗访。推门进屋,里面烟雾缭绕,七八个双人沙发已将原本不大的录像厅挤得满满当当,沙发上摆满了被褥和枕头,在离沙发不远处还有一个燃烧的火炉。记者借着昏暗的灯光隐约看见,有两个客人正躺在一个双人沙发上呼呼大睡。“看片子吗?刚开始。”青年老板问,“多少钱?”“每人3元钱。”“这里怎么还有人睡觉呀?”记者疑惑地问,“看你的片子就行了,别管那么多。”老板很不乐意地说。随后,记者又走访了兴庆区南门汽车站附近的几家录像厅后发现,原来不少消费者不是来看录像而是在此过夜的。

  今年24岁的马洪奎来自陕西咸阳,他来银川打工已有3年时间。“如果暂时找不到住处的话,录像厅便是我的首选。”他说,外出打工有两大难,一是难以找个歇脚处,另外就是难以找个合适的活干。“像我一样的农民工白天干完活后,晚上都很乐意去录像厅,有时候太晚索性就住下了。”他说,录像厅的经营户们只管收取他们的住宿费,从来不进行登记。有的每晚最少能接待农民工10至15人,而且收费标准也是根据环境的不同高低有别,一些环境稍差一点的录像厅票价一般在5元左右,环境稍好一些的8元,如果长期居住会便宜些。

  利用不正当手段求生存

  近年来,百姓娱乐方式的多元化导致录像厅经营日渐萎缩,面对观众的大量分流,部分录像厅开始利用不正当手段在市场上求生存。

  “录像厅经营必须有文化部门颁发的文化经营许可证和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必须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银川市公安局治安处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银川市录像经营主要集中在南门、北门金三角和城乡接合部。由于经营每况愈下,部分录像厅不得不在违法的边缘生存:放盗版和涉及色情、暴力等内容的光碟,有的甚至为一些不良行为提供活动场所,严重影响社会治安。

  “尽管每年都开展专项治理活动,但违规经营仍禁而难止。”自治区文化稽查大队音像科徐科长说,目前,全区共有283家录像厅,银川市79家。今年年检开始以来,自治区文化稽查队共取缔了20多家违法经营和不符合审核条件的录像厅,这些录像厅主要存在违规放映盗版VCD、放映夹杂色情内容、激光视盘以及超时经营、消防安全隐患等问题,在社会上产生很坏影响。

  录像厅明年年底“下课”

  “录像厅设施陈旧、卫生条件脏乱差、噪音污染严重,影响城市的文明形象,早该取缔了。”采访中,银川市民纷纷认为。“眼下,宁夏的录像厅已是‘行将就木’,寿命不长了。”自治区文化稽查大队音像科徐科长告诉记者,根据2001年12月30日国务院新颁布《音像制品管理条例》规定的5年内关闭录像厅的要求,宁夏录像厅将在明年底全部“下课”。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自2002年2月1日起执行,与修改前相比,这个条例主要有以下较大变化:

  (一)盗版等违法经营将付出更加惨重的代价

  《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出租、放映单位,擅自从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出租、放映经营活动,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音像制品管理体制更清晰

  按照《条例》规定,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音像制品的出版、制作和复制的监督管理;文化部负责全国音像制品的进口、批发、零售和出租的监督管理;国务院其他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出版部门负责本区域内音像制品的出版、制作和复制的监督管理;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区域内音像制品的进口、批发、零售和出租的监督管理。

  (三)经营性录像放映5年内退场

  第四十九条规定,从2002年2月1日起,录像放映等音像制品放映将逐步清理退场:将不再审批设立经营性音像制品放映单位;已经依法设立的,不得更新现有设备,并在5年内予以关闭。

  (本报记者 李刚)新闻来源:宁夏网宁夏日报综合新闻网(http://www.nxnet.net)责任编辑:马江 田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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