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规范集合资金信托业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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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3日10:37 天津日报 | ||||||||
银监会连续下发相关文件柴宴宾 本报讯(记者柴宴宾)为加强对信托投资公司的监管,保障集合资金信托业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近日,银监会连续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信托投资公司集合资金信托业务信息披露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监会表示,2002年7月,《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出台后,以设立集合信托计划的方式将多个委托人的信托资金加以集中管理、运用的集合资金信托业务迅速成为信托投资公司的主要业务。在办理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的过程中,由于《暂行办法》没有对某些重大问题做出详细规定,造成信托投资公司与受益人之间风险和收益分配不均衡的状况,不利于保护广大委托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不利于信托投资公司的长远稳健发展。 “两个通知”对信托投资公司办理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时的资格确认、推介方式、资金托管、信息披露和监管协调等环节做出了全面、具体的规定。一是确立了新的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监管机制;对信托投资公司异地开展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的,则进一步引入了信托投资公司异地展业的资格确认制度,并就异地业务涉及的监管协调机制做出了明确安排。二是确立了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的尽职调查制度,明确要求信托投资公司对参与集合信托计划的委托人资格和信托资金拟投向的项目实施尽职调查,并出具独立的尽职调查文件。三是确立了托管机制,明确规定集合资金信托业务逐步试行托管制,对拟投向的项目涉及关联方交易的或者投资于有价证券的,必须引入托管机制,并且规定了托管人的基本条件和职责。四是对关联交易予以限制,规定信托投资公司办理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时,在任何一个会计年度与任何一个关联方交易的发生额不得超过集合信托计划的50%,并且交易条件不得劣于非关联交易情形下的一般条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