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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残疑因电磁辐射案原告败诉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3日11:06 中国环境报

  刘小姐一出生就被确诊为发育不良,8岁时右肾又被切除。其母亲沙女士认为,女儿的不幸全是原单位的高电磁辐射设备造成的,遂提起诉讼(本报曾于11月22日详细报道)。近日,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对这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做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沙女士于1976年9月至2002年8月在被告北京检测仪器有限公司工作。1983年10月
,公司因工作需要,将3台设备放置于原告办公室隔壁和门口使用。刘小姐1984年9月出生后体质极差,被确诊为发育不良。1992年7月,刘小姐进行了右肾切除手术。原告认为是原单位设备的强电磁辐射导致其女儿伤残,要求被告支付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0万元。被告辩称,沙女士并非研制该设备的技术人员,并不接触该设备,且该设备已出售,故无法对电磁辐射情况进行鉴定。

  宣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因该设备是否在沙女士办公室门前调试、该设备是否产生电磁辐射、刘小姐的病症与该设备产生的电磁辐射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等均证据不足,又无法鉴定,遂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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