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卫生部门规定:擅自销售果子狸最高罚5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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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3日11:20 大华网-汕头都市报 | ||||||||
本报综合消息据《南方日报》报道,餐饮单位不得经营果子狸等违禁野生动物,否则罚到你心痛!前天,深圳市卫生局发布食品安全预警公告,明令禁止餐饮业经营果子狸等违禁野生动物,以防非典,违令者将被处以1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该公告表示,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和《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各餐饮业经营单位一律不得经营果子狸等违禁野生动物,违者将依法责令立即停止生产经营,并销毁该食品
深圳市卫生监督所有关负责人提醒广大市民,要养成文明的卫生饮食习惯,不食用果子狸等野生动物。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