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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论选登:大学生就该法外施恩?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3日14:50 金羊网-羊城晚报

  王琳

  张家口一位大学男生在小学女厕所偷窥时,被民警抓了个正着。据悉,该名大四男生因违反《治安处罚条例》本应处以治安拘留,但是考虑到其在校大学生的特殊身份,警方对其处以200元的罚款。

  (《燕赵都市报》12月21日)

  恕笔者孤陋寡闻,尚不知我国哪部法律将“在校大学生”视为“特殊身份”者,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却是人尽皆知的宪法原则,是任何法律法规都不得与之相抵触的基本法治理念。

  如果说该大学男生是初犯,其行为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依《治安处罚条例》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那么,当警方充分考虑以上因素,将本应“治安拘留”改为“处200元罚款”,我想民众应该都能坦然接受。而如果仅因“身份”的不同就区别对待,显然违背了法治赖以栖身的平等原则。

  大学生又哪里比农民工“特殊”了呢?在校大学生哪里比已毕业的大学生“特殊”了呢?如果说大学生“身份特殊”话,也只能说作为公民的大学生比起那些没受过高等教育的公民来说,更应该懂法、知法、学法、用法、守法。在传统的法律观念上,“知法犯法”,可是“罪加一等”的,按说应当对大学生更加严格要求才对,哪有因为大学生的身份“特殊”反而轻罚之理。

  近年来,人文关怀在刑事司法中的引入成了挺时髦的事。对一些基层公安司法机关针对未成年人或其他特殊群体的特点,合理运用法律范围内自由裁量权,结合认定的情节和事实,做出适当的处理。笔者认为这样的人文关怀值得鼓励和尊重,但仅因身份的不同而处罚各异,甚至法外施恩,则是法所不允,也是每一位手执司法权柄的执法者都应当警惕和重视的。

  执法必须公正,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是公正的前提和基础。法律面前本无“特殊身份”者,何必心有所悯硬要将某类群体作“特殊”观?

  (晓航/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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