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不需要人情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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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3日14:50 金羊网-羊城晚报 | ||||||||
朱金中 笔者以为,法律就是法律,法律不应该有太多的人情味。 从这名出租车司机的举动来看,如果属实,那即使不能算作是见义勇为,至少是做了件好人好事,值得鼓励和提倡。
但法律毕竟是法律,它和道德准则是两码事。法律最大的特点不在于法律本身有没有人情味,而在于具备相对完善的程序性和严肃性。闯红灯该不该受罚,什么样的情况下该受什么样的处罚,法律都作了明文规定。司机闯红灯就应该受罚,不管它是出于什么样的动机和目的,见义勇为闯红灯和车祸逃逸闯红灯在法律本身上就受罚来说是没有区别的,我们不能因为司机见义勇为闯红灯就要求法律网开一面,那样的话,法律固然增加了人情味,但法律的尊严也将荡然无存。 正如交警部门所言,出租车不是110、120这样的特殊车辆,没有闯红灯的权力,该处罚的还是要罚。但法律不尽人情并不意味着社会不讲人情,对于这种法律无法解决的问题,我们可以在其他方面补偿这名见义勇为的司机。公安机关、出租车公司都应该设有一定的“见义勇为基金”,可以拿出来奖励这名司机;那位被送往医院的孕妇及其家属,都应该对曾经帮助过他们的这名司机予以补偿。 无论如何,事后补偿和司机闯红灯是两件应该分开的事情,如何补偿?补偿多少是道德和制度的问题,但闯红灯受罚是法律的问题。 (晓航/编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