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监督办法明年施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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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3日15:04 江南都市报 | ||||||||
昨日,记者从省政府法制办获悉,《江西省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监督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年1月1日起施行,今后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如有违法行为,百姓可投诉,监督机关将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处理。 -给公民最大知情权
《办法》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将实施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合公示。同时,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所公示的有关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要说明、解释。审查行政许可申请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有关部门对上述事项进行监督。这样不仅使公民的知情权得到最大化体现,而且使公民享受到“主人翁”的权利。 -行政许可必须公告 《办法》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资格,是否经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本级人民政府认定,并向社会公告;实行省以下垂直领导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主体资格,是否经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查、省人民政府认定,并向社会公告;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无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是否将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予以公告,是否依法履行将受委托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监督的职责都列入监督范围。同时,有关行政许可的收费是否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有关行政许可的收费、依据、标准是否公布;依法收取的有关行政许可的费用是否全部上缴国库,是否存在返还或者变相返还的情况都将有了“监视器”。 -对“衙门”作风的投诉限期处理 《办法》规定,是否在法定的或者书面承诺的期限内依法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是否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成为行政许可监督的内容。 行政机关将建立对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或信箱,并为投诉、举报人保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除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外,有权向监督机关的法制机构或者同级监察机关投诉、举报。相关部门在收到投诉、举报之日起30日内将调查、处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人或者举报人。 -执法不亮证要受罚 《办法》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持有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不具备法定资格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监督机关应当责令其所在行政机关将其调离原岗位;对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负责核发行政执法证件的法制机构可以收回其证件。 对执法不出具执法证件的某些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这条规定想必会让他们在执法过程中“温柔”不少。文/陈欢欢记者郭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