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早报:应该把撤销官员的理由公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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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3日18:42 法制早报 | ||||||||
□周义兴 有许多事实已经证明,能公开而没有公开的社会公共信息,很可能会产生一个直接的社会后果:那就是社会会有各种流言、甚至于猜疑的出现,而这些情况一旦出现,恰恰又会给相关的工作造成消极影响。
最近,黑龙江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18日结束,会议表决通过了人事任免名单。其中有撤销王滨起的黑龙江省司法厅厅长职务;撤销张弛的黑龙江省人事厅厅长职务;撤销张铁军的黑龙江省交通厅厅长职务;撤销洪英华的黑龙江省民族事务委员会主任职务(上海《青年报》12月20日国内时事版)。读了报道,笔者认为从公民的知情权立场看,如果把撤销官员的相关理由也公开则会更好。 其实就从现有的公开消息看,牵涉的是省厅级的人事、司法、交通等职位的官员,而从其所分管的事务看,又多涉及人事、司法、交通等敏感机要部门,因而这些重要部门官员的职务任免乃至撤职,按一般的通常理解,要么是正常的工作调动,要么是在任职期间存在较大的错误、甚至腐败才会有的,而这可以说又在某种程度上与社会公共和公众利益有着很大的关系。所以在此前提下,社会公众也就自然而然的想知道,上述这几位重要官员被撤职,到底出于什么原因?如果是在履行职务期间存在错误甚至腐败,那这些错误或腐败行为已经在多大程度上损害了社会公共和公众利益?应该说,这些情况都是社会公众想了解,也是有权知道的公共信息。可令人觉得遗憾的是,在所公布的消息中,社会公众却没能了解自已所应知道的消息,如此是否也可以说是相关信息披露工作中的一种缺陷? 当然,也许有关部门可能觉得,对整个案件来说(如是案件的话),现在撤销有关官员的职务还只是一个程序,而对有待查清的整个案件来说,现在还未到公布的时候。但想对有关部门说的是,既然人大会议是通过表决程序决定撤销了有关官员的职务,那在相关会议上肯定也通常会有这些被撤职官员的情况通报,可为什么这些已在会议上公开的情况,却为何又不能向社会公布?因为有许多事实已经证明,能公开而没有公开的社会公共信息,很可能会产生一个直接的社会后果:那就是社会会有各种流言、甚至于猜疑的出现,而这些情况一旦出现,恰恰又会给相关的工作造成消极影响。 所以笔者认为,在现有条件下,有关部门应该在官员撤职的信息处理方面,也应该秉承能公开的就应一并公开的原则,以让社会公众能及时的知晓与自身利益相关的信息,如此不仅可以提高公共信息公开度以防止各种社会流言的出现,同时也能使公众及时了解有关机关相关工作,提高对有关工作的认同感。如此岂不可以一举两得?而也因为此,笔者想对有关部门说:应该把撤销官员职务的理由也公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