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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赵都市报:幸运撞死的是农村户口是社会耻辱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3日19:09 燕赵都市报

  作者:梁发芾

  今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第9天,北京市民刘寰驾驶“奥拓”轿车将行人撞倒并导致其死亡,法庭判决刘寰赔偿死者家属15万余元。刘寰说:“很不幸,我成为了新交法实施后的这样一个榜样。但我觉得唯一幸运的是,死者是农村户口,如果是城市户口,按照新交法的赔偿规定,我要支付更多的赔偿,那将是天文数字。”(12
月22日《北京青年报》)

  这种“幸运”感,实在让人觉得荒谬而残酷。当然这种“幸运”感不是没有根据。5月1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说:“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据此制定出的各地不同“命价”最高赔偿额标准依次是:深圳150万元、珠海102.17万、上海94.8万元、北京93.45万元、广东省(深圳、珠海、汕头另计)平均为81.52万元、汕头69.78万元。如果刘寰撞死的不是农村户口的人,而是一个城市人,那赔偿金额按照诉讼所在地的背景的标准,可能就是93.45万元。

  同在一片土地上,人的“价值”是如此悬殊———农村户口与城市户口不一样;同是城市,大城市与小城市也相差巨大。其实这些“不一样”已经在矿难、空难以及各种交通事故的赔偿中体现得淋漓尽致,人们似乎司空见惯,见怪不怪了。在户籍制度后面的人的“价值”(或直观点说“价格”)的不同,是赤裸裸的不平等。

  交通事故肇事人在事后对于是“幸运”地撞了农村人,还是“不幸”撞了城市人做些感叹,让人心寒,但毕竟不是肇事者因为对方的农村人身份而故意放任发生的。但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透露,全国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基本上为农民工,煤矿每年死亡人数接近6000人,他们的死亡赔偿金一般在1万元到5万元之间。“廉价”的死亡者清一色的农民身份,必然是矿主根据国家对不同身份死难者享有不同赔偿标准的赔偿制度进行精密算计之后的选择。

  平等地保护每个公民免遭伤害,是国家的义务和职责。如果政策容易造成对某种身份的歧视,使其难以得到国家平等保护,则不仅仅是失职的问题,这是公共服务的理念出了问题。在城市人与农村人之间,在不同的城市之间,由于户口的不同而造成的人的“命价”的不同,使某些公民“合法地”处于更加易于被伤害的状况之中。当此之时,肇事者说:“幸运的是我撞死的是农村户口的人”,这是个人的幸运,却是社会的不幸与耻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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