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车险“霸王条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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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4日02:09 新闻晨报 | ||||||||
据新华社海口12月23日电 今年9月14日,罗永松聘请的司机驾驶一辆大货车倒车时,不慎撞上罗本人的小汽车,导致小车多处损坏。因为这两辆车的车主均是罗永松本人,太平洋保险公司以没有第三者为由,拒绝赔偿。为此,罗永松将太平洋保险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汽车维修费、误工费共计3000元,并判令太平洋保险修改不合理的“霸王条款”。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22日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给车主960元。但责令被告进行赔偿的原因是被告并未举出客观有效的证据证明已针对免责条款向原告明确说明,而至于罗永松要求法院撤销他所称的“霸王条款”,即太平洋保险所订立的保险条款第四条所表述的“不论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法院不予支持。 在法庭当庭宣判后,原告罗永松表示,虽然他的索赔请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但这不能说明他真正胜诉。他说:“我打这场官司的本意并不是想要得到那点赔偿,主要是希望法院确认保险公司的‘霸王条款’无效。”他表示要继续上诉。 被告代理律师冯斌在接受采访时称,法院的判决有利于以后保险公司在解决投保手续的简化与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告知义务之间的矛盾。 海南省保险同业公会秘书长刘志坤对涉案的车险“霸王条款”解释道,由于过去存在一些客户在购买车辆保险后,故意将自家车辆相撞以骗取保费的情况,因此他认为保险条款中第4条的约定主要是为了防范一种“道德风险”而制订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