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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软件属技术成果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4日03:04 重庆晚报

  据新华社电昨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一个司法解释,对“技术成果”的概念以列举方式确定为6种,计算机软件、植物新品种等首次纳入“技术成果”范围。

  司法解释规定,技术成果,是指利用科学技术知识、信息和经验作出的涉及产品、工艺、材料及其改进等的技术方案,包括专利、专利申请、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

  此外,司法解释对单位与职工之间的技术成果权属纠纷予以明确。对职务技术成果与非职务技术成果的界定,首先要尊重当事人的约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职工在职期间或者离职以后所完成的技术成果的权益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约定确认。

  其次,职工离职后一年内继续从事与其原所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岗位职责或者交付的任务有关的技术开发工作,仍属于执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

  “离职”为包括退职、退休、停薪留职、开除、辞退等各种原因离开原单位的情形。

  而善意获取他人技术秘密可继续使用,但需付费并“保密”。司法解释规定,侵害他人技术秘密的技术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善意取得该技术秘密的一方当事人可继续使用,但应当向权利人支付合理的使用费并承担保密义务。

  据悉,这个司法解释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网络编辑:甘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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