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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剑峰受贿46万元被判13年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4日03:44 东南早报

  原南安市政府党组副书记黄剑峰受贿案一审宣判

  早报讯(记者董仁爱黄墩良)今年已经61岁的黄剑峰,可能想不到晚年还是逃脱不了法律制裁。12月21日,他因受贿46万元,被泉州中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3年。

  泉州中院经审理查明,1999年6月至2002年6月间,黄剑峰在担任南安市政府党组副书
记(分管交通工作)兼任南安市交通运输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期间,该投资公司根据中共南安市委、市政府的决定,负责建设南同公路。

  福建冶金基础工程公司在参与的招标项目中中标,承造南同公路B段工程,该公司项目部副经理黄金星(另案处理)具体负责组织施工,黄剑峰在黄金星负责施工的过程中先后16次签批工程款人民币1308.5万元给黄金星的工程队,并在其工程征地拆迁等方面给予提供支持和帮助,为感谢黄剑峰及时拨付工程款,黄金星先后9次向其贿送人民币共计13万元。

  去年3月间,黄金星得知南安市美林防洪堤308段线工程要加宽成复线,便向黄剑峰提出要求承建该工程,并承诺按拨付工程款的5%送给黄剑峰,黄剑峰表示同意。

  后黄剑峰利用职务便利,为黄金星获得承建南安市美林防洪堤308段线复线工程提供帮助。去年7月至今年1月间,黄剑峰在黄金星承建工程中先后5次签批工程款人民币695万元给黄金星的工程队,黄金星为答谢黄剑峰的支持和帮助,在此时间内,他先后5次向其贿送人民币计33万元。

  案发后,泉州市人民检察院冻结了黄剑峰在多家银行的存款共计人民币9.5万余元,在中院审理期间,他的家属为其退出赃款人民币7.1万元。

  泉州中院认为,黄剑峰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46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黄剑峰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判决:黄剑峰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泉州市人民检察院冻结黄剑峰的存款人民币9.5万余元、黄剑峰向法院退出赃款人民币7.1万元予以上缴国库;继续追缴他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9万余元。

  宣判后黄剑峰尚未表示是否上诉。

  黄剑峰,男,1943年7月2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安市,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1987年6月至1999年1月任南安市(县)人民政府副市(县)长,1999年1月至2003年12月任南安市政府党组副书记,正处级调研员(分管交通工作),1998年9月起兼任南安市交通运输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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