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新建公共建筑须同步建停车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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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4日07:02 大众网-大众日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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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政府发言人焦扬22日在例行新闻发布会上说,今后上海新建公共建筑和居住区应当按照国家和上海市停车场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套建设停车场;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而那些目前还未按有关规定配套建设停车场、但已投入使用的公共建筑,应当在改建、扩建时补建。这些建筑包括火车站、码头、机场、汽车客运站、交通换乘枢纽站、体育馆、剧院、图书馆、医院、会展场所、旅游景点、商务办公楼,以及建筑面积在5千平方米以上商场、旅馆、餐饮、娱乐等经营性场所。编辑:李辉【发表评论】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