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县井喷案终审裁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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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4日07:02 大众网-大众日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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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裁定书中,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重庆市第2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井喷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采纳的证据合法,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刑法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万州区看守所副所长江书贵对记者说,今年9月4日,重庆市第2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被告人吴斌、王建东、宋涛、吴华、向一明、肖先素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一案,宣判后,除肖先素外,其余5名被告人不服,提出了上诉。 重庆高院受理此案后,组成合议庭,依法进行了审理,由于此案案情重大,复杂,法院还依法延长审理期限1个月。 记者在看守所采访了5名案犯,他们表示,他们服从判决,安心服刑,争取立功减刑,早日重返社会。 此案第一被告吴斌还对记者说,在井喷事故周年来临之际,他对受难村民和灾民表示真诚忏悔和道歉,愿大家能吸收这次灾难的教训,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记住“领导违章,等于杀人,职工违章,等于自杀”的血泪总结。 新闻背景 6名被告刑期档案 发生在去年的“12·23开县井喷事故”,造成243人因硫化氢中毒死亡、2142人住院治疗、65000人被紧急疏散,各项经济损失6432.31万元。 法院认为,因6名被告人的主观疏忽和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了开县井喷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均构成了重大责任事故罪,遂对他们作出如下判决: 吴斌川东钻探公司钻井12队队长,井队井控工作第一责任人。刑期:有期徒刑6年。 王建东定向井服务中心工程师,开县罗家16H井现场技术组负责人。刑期:有期徒刑5年。 宋涛川东钻探公司钻井12队技术员。刑期:有期徒刑5年。 吴华川东钻探公司副经理、总工程师、安全和井控总监、应急指挥中心主任。刑期:有期徒刑4年。 向一明川东钻探公司钻井12队副司钻。刑期:有期徒刑3年。 肖先素川东钻探公司地质服务公司地质工。刑期: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据新华社)编辑:李辉【 发表评论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