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出台技术合同司法解释明确单位与职工技术成果归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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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4日07:32 深圳新闻网-深圳特区报 | ||||||||
【据新华社北京12月23日电】(记者陈菲田雨)单位与职工之间的技术成果权属纠纷一直较受社会关注,最高人民法院23日公布技术合同司法解释,对此予以明确。 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蒋志培说,对职务技术成果与非职务技术成果的界定,首先要尊重当事人的约定。司法解释根据合同法体现的合同自由原则,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其职工就职工在职期间或者离职以后所完成的技术成果的权益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
其次,要界定个人完成的技术成果是否属于“执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司法解释规定,职工离职后一年内继续从事与其原所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岗位职责或者交付的任务有关的技术开发工作,仍属于执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个司法解释将于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作者:记者陈菲田雨 编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