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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与职工技术成果归谁?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4日08:03 大众网-生活日报

  新华社北京12月23日电 单位与职工之间的技术成果权属纠纷一直较受社会关注,最高人民法院23日公布技术合同司法解释,对此予以明确。

  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蒋志培说,对职务技术成果与非职务技术成果的界定,首先要尊重当事人的约定。司法解释根据合同法体现的合同自由原则,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其职工就职工在职期间或者离职以后所完成的技术成果的权益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
约定确认”。

  其次,要界定个人完成的技术成果是否属于“执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司法解释规定,职工离职后一年内继续从事与其原所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岗位职责或者交付的任务有关的技术开发工作,仍属于执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蒋志培说,这里的“离职”应当理解为包括退职、退休、停薪留职、开除、辞退等各种原因离开原单位的情形。

  另外,蒋志培说,还要看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是否系“主要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人的智力创造是形成技术成果的最关键因素,在利用单位物质条件问题上,与过去有关规定相比,司法解释更加侧重考虑技术成果的技术性贡献因素,进一步弱化了物质贡献因素,要求不仅是要“全部或者大部分利用”单位的物质条件,而且需要“这些物质条件对形成该技术成果具有实质性的影响”,方可认定为职务技术成果。

  蒋志培表示,司法解释对有关问题的明确规定,有利于科技成果产权的明晰,有利于鼓励单位增加科技投入,有利于激发个人积极从事科技创新,最终有利于促进科技进步和技术成果的转化、应用和推广。

  这个司法解释将于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编辑:解西伟【 发表评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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