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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入技术成果范围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4日09:30 上海青年报

  计算机软件植物新品种

  最高人民法院昨出台司法解释,对技术成果的范围、权属界定作明确规定

  据新华社电技术成果是技术合同中一个十分重要的概念,到底什么是技术成果?都有哪些类型?最高人民法院23日公布的技术合同司法解释,对“技术成果”的概念以列举方式
确定为6种,计算机软件、植物新品种等首次纳入“技术成果”范围。

  司法解释规定,技术成果,是指利用科学技术知识、信息和经验作出的涉及产品、工艺、材料及其改进等的技术方案,包括专利、专利申请、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

  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蒋志培说,技术成果在现代社会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正是由于这种财产内容的技术性和特殊性,我国曾以专门的技术合同法予以调整。

  司法解释

  善意获取技术秘密付费使用并保密

  侵害他人技术秘密的技术合同被确认无效后,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善意取得该技术秘密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在其取得时的范围内继续使用该技术秘密,但应当向权利人支付合理的使用费并承担保密义务。司法解释同时规定,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或者一方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另一方侵权仍然与其订立或者履行合同的,属于共同侵权,人民法院应当判令侵权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和保密义务,因该无效合同而此取得技术秘密的当事人不得继续使用该技术秘密。

  技术合同纠纷由中院及以上受理

  技术合同纠纷案件一般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最高法院民三庭庭长蒋志培说,司法解释提高了技术合同案件的级别管辖,将有利于加强技术合同案件的审判。

  离职1年内仍从事原工作技术成果权属单位

  司法解释规定,在以下三种情况下,技术成果的权属单位,单位与员工对职务成果无特殊约定;除特殊约定外,离职一年内仍从事原工作;单位的“物质条件对形成该技术成果具有实质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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