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种情形视为非法垄断技术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4日09:37 每日新报 | ||||||||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技术合同司法解释该司法解释将于明年元旦起施行 据新华社北京 12月 23日电对于合同法第329条所称的“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最高人民法院23日出台的技术合同司法解释予以明确为 6种情形。 这6种情形是:限制当事人另一方在合同标的技术基础上进行新的研究开发或者限制其
单位与职工间技术成果权属纠纷明确了 据新华社北京 12月 23日电最高人民法院 23日公布技术合同司法解释,对单位与职工之间的技术成果权属纠纷予以了明确。 首先,对职务技术成果与非职务技术成果的界定,首先要尊重当事人的约定。其次,要界定个人完成的技术成果是否属于“执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司法解释规定,职工离职后一年内继续从事与其原所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岗位职责或者交付的任务有关的技术开发工作,仍属于执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另外,还要看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是否系“主要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这个司法解释将于2005年1月 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