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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种情形视为非法垄断技术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4日09:37 每日新报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技术合同司法解释该司法解释将于明年元旦起施行

  据新华社北京 12月 23日电对于合同法第329条所称的“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最高人民法院23日出台的技术合同司法解释予以明确为 6种情形。

  这6种情形是:限制当事人另一方在合同标的技术基础上进行新的研究开发或者限制其
使用所改进的技术,或者双方交换改进技术的条件不对等,包括要求一方将其自行改进的技术无偿提供给对方、非互惠性转让给对方、无偿独占或者共享该改进技术的知识产权;限制当事人另一方从其他来源获得与技术提供方类似技术或者与其竞争的技术;阻碍当事人另一方根据市场的需求,按照合理的方式充分实施合同标的技术,包括明显不合理地限制技术接受方实施合同标的技术生产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数量、品种、价格、销售渠道和出口市场;要求技术接受方接受并非实施技术必不可少的附带条件,包括购买非必需的技术、原材料、产品、设备、服务和以及接收非必需的人员等;不合理地限制技术接受方购买原材料、零部件、产品或者设备等的渠道或者来源;禁止技术接受方对合同标的技术的知识产权的有效性提出异议或者对提出异议附加条件。

  单位与职工间技术成果权属纠纷明确了

  据新华社北京 12月 23日电最高人民法院 23日公布技术合同司法解释,对单位与职工之间的技术成果权属纠纷予以了明确。

  首先,对职务技术成果与非职务技术成果的界定,首先要尊重当事人的约定。其次,要界定个人完成的技术成果是否属于“执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司法解释规定,职工离职后一年内继续从事与其原所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岗位职责或者交付的任务有关的技术开发工作,仍属于执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另外,还要看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是否系“主要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这个司法解释将于2005年1月 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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