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五个井盖换来四年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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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4日09:55 每日新报 | ||||||||
张北李晓燕 新报讯【记者张北通讯员李晓燕】被告人偷窃五个井盖,卖废品不过换来了几百元钱,但他这种行为却构成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昨天上午,本市津南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
今年9月,被告人林某先后在本市津南区的一些街区内偷盗方形及圆形井盖五个,后将井盖当废铁卖掉,经举报被告人林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偷盗井盖后,致使下水道无遮挡物,极易使行人掉入其中,造成人身损害。因而其行为已危及公民安全,所幸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依法做出如上判决。林某在庭审时对自己的行为十分后悔。他说,来津后没找到合适的工作,他偷窃井盖只是想卖钱,没有想到有这么严重的后果,处罚这么严厉。 法官说法 井盖失窃的现象时有发生,由于井盖被盗后下水道没有遮拦物,造成的人员伤亡事件也时有发生。偷盗井盖的现象多发,固然有违法者法制观念淡薄的因素,但对这种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不强也是一个重要原因。以前由于井盖价值较低,偷盗数量较少的很难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只能作治安或行政处罚。但偷盗井盖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当运用刑事手段处罚,偷盗井盖的行为依相关司法解释完全符合《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应依此罪对行为人处罚。对林某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4年徒刑是完全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