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强迫性“自愿”不是“自愿”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4日10:55 法制早报

  □何 帆

  道德意识的觉醒,实际问题的解决,往往并不靠强制摊派或利益诱导奏效。

  最近,北京一些高校又因“指标献血”问题起了争议。学生们认为,献血固然是好事,但学校拿毕业证、保研资格甚 至入党资格要胁,与个人自由选择的权利相悖。

  无论是学校,还是行政主管机关,在潜意识里都认为献血是大学生们应尽的义务,也是衡量公德心的标准,那么,将 此作为保研或推荐工作的门槛都不为过。

  若仅仅是潜意识倒也罢了,当我们打开各地的相关法规,或许能透视到这类心理的制度渊源。比如,《北京市公民义 务献血条例》第2条规定:“义务献血是每个适龄、健康公民应尽的社会义务。”又如,《宁波市公民义务献血条例》明确规 定:“本市及外省市来甬居住一年以上的公民中适龄、健康者每五年均应履行一次献血义务。”此外,长沙、徐州、济南等地 也纷纷以地方性法规形式为公民设定献血义务。上海市虽然在《上海市民义务献血条例》中“倡导公民自愿献血”,可依然把 “义务”二字列在条例之前。

  所谓义务,是宪法或法律规定,为某种特定利益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必要性。没有法律依据,则权利不可剥夺,义务 不可创设。血液作为人体重要组成部分,与我们的生命权和健康权密切相关。因此,对自己血液的保有与维持,显然是公民的 基本权利。审视我国法律,无论是作为根本大法的《宪法》,还是《献血法》,都没有把献血作为公民的义务。

  《献血法》规定:“国家实行无偿献血制度”,而无偿献血与义务献血相比是完全不同的法律概念。前者针对有偿献 血而言,后者则是强制性的法律要求。按照我国法律规定,法律的效力应该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而上述条例在 内容上却超越法律,把献血设定为一种义务,显然是没有任何依据的。

  可以说,在血浆普遍紧缺的情况下,主动献血拯救他人生命值得大力提倡,道德上也应予以肯定与弘扬。可是,个人 自律和良心约束的问题,应该在道德范畴内调整。如果地方立法者在设立法规时抱着“泛道德主义”的立场,就会把伦理道德 的因素注入强制性规范,最终让法规沦为带了刀把的礼法纲常。而这恰恰是长期被义务本位意识主导的中国社会在发展中应极 力避免的。

  事实上,道德意识的觉醒,实际问题的解决,往往并不靠强制摊派或利益诱导奏效。在一些高校,献血车定期开进校 园,即使没有校方出面,大学生们一样踊跃献血,且往往超过学校组织采血的效果。这恰恰说明,摆脱对强制的抵触情绪后, 通过对公益意识的倡导,通过对血液健康科学的宣传,大家都能意识到献血是件利己利人的好事,从而自由、自愿地做出自己 的判断和选择。(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博士生)


 【评论】【推荐】【 】【打印】【下载点点通】【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一
关键词二


热 点 专 题
健力宝收购案风云突变
杨振宁与女硕士订婚
高峰私生子案一审判决
花样滑冰大奖赛总决赛
年底多款国产新车上市
网友幽默汽车贴图欣赏
家居家装实用图片集
窥视房地产业偷税黑洞
天堂II 玩转港澳指南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4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