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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技术带来的冲击:数字时代著作权走向何方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4日11:15 法制日报

  数字时代著作权走向何方王东临 陈芳

  因数字技术给人类社会带来的冲击,数字时代的作品创作和传播方式相对于传统方式已经发生巨大变化。所有传统作品,例如文字、图像、音乐、电影作品等等,都可以成为数字化作品;通过网络技术,所有数字化作品都可以快速在全球范围传播。数字技术和网络技术构成了作品流通的新技术环境———数字环境。

  如果说现代著作权保护制度因印刷术的普及而产生,那么,无论是复制行为的普遍性、复制效果的逼真性还是复制的高速度与低廉的成本都远远超过了印刷术的数字网络技术,势必要对著作权保护制度产生巨大的冲击。

  可以看出,由于数字技术将出版、复制、储存、传播的成本大大降低,使得知识可以几乎没有阻碍地在社会广泛传播、共享、使用。充分运用数字技术,可以使社会成员人均拥有的知识量有质的飞跃,普遍提高社会知识文化水平,从而对社会经济发展和人类文明进程都有巨大的推动作用。

  但这只是技术角度的分析,这样理想化的世界并未实现。障碍在哪里?

  数字技术的应用打破了传统著作权授权的格局

  传统的著作权授权一直遵循的流程是,作者授权出版商出版作品,读者按照出版商规定的方式使用该作品。需要使用方与著作权人的直接洽谈完成授权的情况(如授予作品的改编权)是极少的。

  但是数字技术的应用打破了这一格局,形成海量使用者以各种各样的方式使用海量作品的新格局。这一切导致一个结果:仅凭作者与出版商的一纸协议已不可能像传统出版物时代那样涵盖数字作品的主要使用范围。这就导致海量的使用方需要与海量的著作权人洽谈版权授权。

  数字技术的广泛使用也对版权使用费的计算标准提出了明确的要求。现阶段通行的版权使用费计算标准是以字数为基础计算的,这是因为在传统工业时代,基本上只有出版商一家靠经营该作品获利,作者的收入取决于出版商对该作品的经营情况。但在数字时代,海量使用者零星使用海量作品成为主要模式,使用者从海量作品中寻找的内容只占该作品内容的很少一部分,每次实际使用的信息总量和所创造的效益都很少,但使用者的数量十分可观。如果对每个使用者都按工业时代对出版商那样的标准来收取版权使用费,那显然是极不合理的。因此,需要明确以类似版税制的收入比例为标准支付版权使用费,这样每个使用者无须支付超过其使用价值的版权使用费,而著作权人也能获得总量上比较合理的使用费。从实践经验上看,版权使用费标准宜定在经营实际收入的10%左右,一些优秀作品可以适当增加比例。

  数字技术的广泛使用还需要制定合理的版权侵权赔偿标准。当信息从传统基于纸张的传播渠道转向基于数字技术的传播渠道后,信息的传播量和传播范围就被迅速放大,出现版权侵权的几率也迅速增加。与此相对应,惩罚力度也应当公平合理。过低的惩罚等于变相鼓励盗版,而过高的惩罚一方面会形成著作权人的不当得利,另一方面又给数字传播行业增加了不合理的系统性风险,这个风险足以摧毁整个产业。

  目前,国内法律界对数字版权领域的侵权赔偿标准尚没有形成统一的意见,不同计算标准之间可能会有上百倍甚至上千倍的差距。因此,深入研究数字版权的侵权赔偿标准,提供一些切实可行的方案,是目前急需的研究课题。

  数字时代对著作权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

  传统著作权理论的基础是出版,使用者对著作权的使用基本上都涵盖在著作权人与出版商的授权协议范围内,除此之外的情况是极少的,因此可以承受较高交易成本(如将某一部作品改编为电影电视的谈判可能耗时几年时间)。

  但在数字时代,在传统出版协议约束范围之外需要版权授权的情况非常普遍,但是现在并没有一个高效低成本的版权授权通道,使用方与著作权人的授权主要还是一对一单独洽谈获得,显然无法满足社会需求,从社会成本上也无法接受,这对社会发展造成了严重的制约和阻碍。

  从以下的例举,我们可以粗略地了解在一次成规模的著作权授权中,著作权使用人与著作权人双方所需的成本。

  现在全国每年出版十多万种图书,有大约1万种期刊,2000多种报纸,涉及的著作权人至少有数百万人,历史累计可能多达数千万人。假设某一个使用者需要与100万著作权人达成使用协议,以查找每个作者的联系方式的成本为8元计,500万人共需4000万元;以与每个作者洽谈的交通成本为10元计,200万人共需2000万元;完成以上工作以平均每个作者登门拜访3次,每次路途交通1小时、洽谈1小时计算,需1200万人工小时,每小时20元计,共需2.4亿元。仅这些费用即超过3亿元。

  如果与所有著作权人达成使用协议,这些成本支出,都必须在作品实际使用之前付出。在正式开始支付版权使用费之前就要支付如此巨额的成本,这对使用者而言,在作品经营收益尚不明确时(有的作品也许只使用一两次)是极大的风险,也是无法承受的。

  可见,现行的著作权管理体系虽然在工业时代达到了著作权人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和传播者利益很好的平衡点,但数字技术的发展打破了原有的格局,原来的平衡点失衡了,导致著作权人、社会公众、传播者各方的利益都受到影响。

  积极有效地解决版权授权通道打击盗版

  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现在已经可以把浏览权和其它权利分离,即能够实现让读者只浏览,不能保存、下载、复制、打印、传播。由于对普通公众来说,在电脑上读完一本书还是不太现实的(电脑屏幕无法提供与纸张相似的视觉舒适度),因此一般情况下单纯的浏览不仅不会损害作者的利益,反而会促进纸张图书的销售,这就像开架卖书让读者可以不花钱自由浏览,结果比闭架售书还能卖更多的书一样。因此,放宽对浏览权的限制在总体上并不会损害权利人的利益,同时还能在一定程度上满足公众的迫切需要,是兼顾权利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方案之一。

  如果我们不能提供有效解决版权授权的通道的话,可能会导致使用者(包括原本希望遵纪守法的使用者)干脆抛开版权保护制度,或明或暗地盗版。众所周知,中国目前的版权保护力度需要加强,盗版非常猖獗。而数字环境下的使用取证很难,维权成本很高成效很低,使著作权人更难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正道走不通的现状下,使用者就自然而然地走上了盗版之路。可以说这是我们不希望看到的结果,但也是很可能出现的一个结果。

  毫无疑问,我们还是应当旗帜鲜明地保护著作权,打击盗版者。可以说,遏制盗版的根本之道在于让正道畅通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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