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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并轨人员可享失业保险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4日12:20 江南都市报

  我省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三年内与失业保险制度并轨

  核心提示:

  今年12月底,我省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将全部协议到期,需要
并轨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共26.39万人,其中省属企业4.55万人。我省将用两年左右的时间实现此类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与失业保险并轨,其中省直行业计划用两年完成,各设区市计划三年完成。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未退休或未办理企业内部退养、“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和解除劳动关系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均为并轨对象。记者昨日从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获悉,我省近日出台一系列政策,将采取三项政策措施,通过两个途径积极推动并轨。

  三项措施补助并轨人员

  1.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补助。按照有关通知精神,对省属企业“协保”应予以补贴。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由省财政兜底的企业,协保资金从再就业资金中给予全额补助;其余企业协保费用的补助,再就业资金承担不超过50%。

  2.经济补偿补助。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并轨时,由企业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下岗职工基本保障资金由财政兜底的企业并轨时,其经济补偿可由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提供一部分补助,其余部分由企业解决。其他少数无资产变现、资金确有困难的企业,经批准可用结余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给予适当补贴。并轨人员的经济补偿金一次性支付。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从事灵活就业的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吸纳并轨人员的企业或通过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安置并轨人员的企业,可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3.依法享受失业保险,促进再就业。协议期满的并轨人员,符合享受失业保险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自主创业的,劳动保障部门可提供小额贷款,符合条件的可将失业保险待遇一次性支付给自主创业人员。协议期未满、自己愿意退出中心且有创业愿望的下岗职工,一次性发给应该享受的基本生活费,符合条件的发给应该享受的失业保险金,并提供小额贷款,鼓励创业。

  两个途径保障下岗人员生活

  1.内退和“协保”。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或工龄满30年的下岗职工,原则上不再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可采取企业内部退养的办法,由企业发给基本生活费并按规定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正式办理退休手续。除“内退”人员外,1956年6月31日前出生的男性和1961年6月31日前出生的女性下岗职工,按32号文件规定的“协保”政策出中心,下岗职工在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时,与企业签订协议保留社会保险缴费关系协议,由企业一次性为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关闭破产企业欠缴的失业保险金可以补交,对破产费用有缺口的企业可免交滞纳金。

  2.依法解除劳动关系并轨。企业要积极创造条件,及时与协议期满或提前出中心的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文/刘克琦记者吴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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