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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余作者夏泊状告河南作协主席张宇剽窃案开庭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5日02:16 东方今报

  -夏泊开庭前接受本报专访

  “张宇是我写作引路人”

  12月22日下午,在郑州某设计研究所内,记者采访了原告夏泊。

  张宇给他四次帮助

  在本报记者面前,夏泊历数了张宇给他的四次帮助。他毫不避讳张宇在他写作生涯中所起的作用——张宇是他的引路人。但对于将来,夏泊摇了摇头,不置可否。

  夏泊说,1993年,因为自己的妻子爱好文学,他常拿着妻子的文稿去找同住一幢楼的张宇。“当时张宇认为我挺有潜力,经历丰富,能写,就鼓励我把自己的监狱生活写出来,并帮我推荐发表。这是他给我的第一次帮助。”夏泊说,他的处女作《知识的诞生》也因张宇的作品《枯树的诞生》而得名。

  此后,夏泊如同找到写作捷径一般,先后写出中篇小说《西瓜》、《伤感的小提琴》、《老师们》等小说。基本上,夏泊每写完一篇,就请张宇提意见,然后修改。

  “第二次帮助是张宇爱人的一句话。2000年的一天,张宇爱人说我老写中篇糟蹋好材料,不如写个长篇小说,即使不能发表也可以留着。这句话使我茅塞顿开。那时候,我才有了写一部长篇小说的想法,也就是后来的《离散的音符》。”

  “第三次帮助。长篇写完后,我拿给张宇看,他说行文结构不太好,从小写到大,太直白,应该用倒叙,更容易吸引人。”

  “第四次帮助。张宇说我的文章太写实,小说应该虚构。这一点我也学了。”

  相信能胜诉拒绝和解

  采访最后,原告夏泊说,他有一种被朋友欺骗的感觉,“法院开庭时我肯定会去,我有大量文稿和复印件证据。”一谈起案子,夏泊略显激动和倔强,他相信自己能胜诉,法官已经找律师商量了4次,想和解,但都被他拒绝。“我相信法律会有一个公正的判决,万一败诉,我肯定会上诉!”

  夏泊诉张宇《蚂蚁》侵权案开庭

  昨天上午9时30分,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业余作者夏泊状告河南作协主席张宇‘剽窃’”一案。被告张宇未出庭。

  旁听席上全是夏泊亲朋

  旁听席上40多人,全部是原告夏泊的亲戚、朋友和同事。该案将择日宣判。

  不公开审理改为公开

  今年1月,夏泊的长篇小说《离散的音符》(简称《离》)在香港出版,40万字,印数500。

  今年7月,张宇新作《蚂蚁》由人民文学出版社出版,24万字,印数3万。

  9月21日,与张宇有着11年交情的夏泊认为,张宇“剽窃”自己作品中的3个故事,共63处,300多页,遂诉至法院,要求张宇在全国性媒体上承认“剽窃”行为;停止侵权;赔偿30万元。

  9月21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

  10月12日,送达传票,原定11月24日开庭审理。后因故推迟一月。原定不公开审理,后改为公开审理。该案在中国文坛掀起轩然大波,被媒体称为“2004年中国文坛八大官司”之一。

  法庭上,夏泊提交了一份清单,标明《离》和《蚂蚁》共存在63处类同,共327页:《蚂蚁》第10页至第79页“看守所和刑场”部分;第79页至第164页“西瓜”部分;第165页至第325页“小提琴”部分。

  夏泊告诉记者,《蚂蚁》基本上直接使用了《离》中的3个故事,那都是他呕心沥血的作品精华,也是他的亲身经历。“他引用的时候,只是文章形式上略作改动:一是人名,《离》中有小泥鳅、白净子等,《蚂蚁》中变成了小滑头、老白脸等。二是文字顺序和细节上的倒换。”

  夏泊说,张宇必须在全国性媒体上向他道歉,停止《蚂蚁》的出版和销售,并将已出版的书销毁。

  张宇代理律师则辩称,夏泊所诉没有依据。《蚂蚁》虽然7月才出版,比《离》晚半年,但张宇于去年12月1日以前,已把《蚂蚁》手稿交付给人民文学出版社,并签订出版合同。而《离》当时尚未出版,剽窃从何而来?

  该律师说,张宇和夏泊交往11年,前者是后者文学写作的引路人。两人交往中,夏泊将自己的坎坷经历写成《曼托琳的囚徒》,张宇多次为其修改,后改名《囚徒》。两人都付出大量心血,就想共同署名出版,但被出版社退稿。“原告见发表无望,遂把《曼托琳的囚徒》和《囚徒》作为素材送给张宇,张宇以此为基础创作《蚂蚁》,而后原告也以此为基础出版《离》……所以,不存在谁剽窃谁的问题。”

  张宇的代理律师还当庭出示证据,证明确有此事。

  “素材”两人“合写署名”

  夏泊则说,《离》是他本人的亲身经历,1993年开始创作,由“西瓜”、“小提琴”、“老师”、“爸爸”、“看守所和刑场”这5个故事串联而成。其中,“西瓜”、“老师”、“爸爸”,他至今存有文稿。

  夏泊说,由于很多内容都是当年“大跃进”和“文化大革命”的重现,“而这类题材的作品不太好出版。2002年10月,我把写了40多万字的书稿交给有着11年交情的朋友张宇,但一直没有出版社愿出版。”

  2003年2月,两人商量,他决定以合写署名的方式出版,让张宇署名在前,由张宇负责找书商和出版社。

  答辩状上,张宇说:“到了2003年年初,我俩商量,或许是因为夏泊没名气,为了成全夏泊把自己的人生经历公布于众的愿望,我便把文稿亲自大修两次,并署两人名字,并附照片、简历,送出版社和书商。没想到,两人联名也同样遭遇退稿。”

  关于《蚂蚁》的创作过程,张宇在答辩状上称:原告见发表无望倍感失望,遂把手稿作为素材送给自己,自己以此为基础,抽取原告监狱生活部分进行创作。

  《蚂蚁》后记中,张宇也特地对夏泊提供素材表示了感谢。

  记者看到,上书:“多年以前吧,先是听夏泊兄讲他这一辈子的传奇经历和亲身感受,后来我就动员他把这些写出来。他用了数年时间,从少年时代写起,写呀写呀,写了几本子。我带着他修改了几遍以后,开始把他的自传性和纪实性很强的文字到处送给出版社的编辑们看,我梦想着如果真的能够出版,对他这一生也是个安慰……一次又一次的失望过后,我们都意识到没有这种可能性了。几年后,他才把这些东西送给我,让我当写小说的素材用。”

  但原告律师则认为,张宇在《蚂蚁》“后记”中的特别感谢更证明了他的剽窃事实。

  夏泊说,2004年1月,在另一位文学界朋友的帮助下,他将《离散的音符》在香港自费出版。“拿到书以后,我很高兴,特地送给张宇一本。”不料,几个月后,张宇也把一本《蚂蚁》送给他。他的家人翻看后,发现他的3个故事在内。当时他心中虽不舒服,但因为“他们是多年朋友”,绝对没有打算告张宇或讨什么说法。

  后来,他无意中看到2003年第3期《时代文学》上的一部短篇《蚂蚁与爱情》,作者是张宇。而这显然是从他作品中摘录出来4万字的翻版。从发稿时间上看,和他与张宇商量合作出版的时间吻合。“我真的恼了,他是计划好了要剽窃我的作品。这可是我前半生的心血呀!从那时候起,我才铁了心要跟他打官司。”

  “木头”与“小提琴”之争

  究竟夏泊是否把自己的“经历”当作“素材”送给了张宇?

  当本报记者求证时,夏泊轻笑了两声:“40万字的文稿能是素材?那叫作品!我给他的是已经写好的文章,只不过一直在他那里放着,现在还在,包括手写文稿和复印件。”

  夏泊说,自己是否“把文章材料当小说素材送给张宇”已经不重要了,重要的是张宇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他的著作权。

  面对其他媒体记者,张宇曾经有一个比喻,大意是,夏泊的经历好比木头(即一个好素材),经过张宇虚构或文学加工后,就雕刻成了一把名贵的小提琴,“你能说这把小提琴是你的吗?”

  对此,夏泊明确回答:“问题在于他用的不是木头。我已经把木头做成了一把暗红色的小提琴,你加一遍漆,摇身一变,成了鲜红色的小提琴,再拿出去卖,你能说这是你的琴吗?再说了,我拿着40多万字的小说四处投稿,如果不是成品,我能把‘木头’当‘小提琴’卖吗?”

  “索赔30万”与“5万稿费”

  法庭上,夏泊的律师强烈要求被告张宇出庭接受质证,但法庭“不予准许”。至于索赔30万元,则来自于“《蚂蚁》的定价乘以印数的一半所得”,另外还要求张宇承担7010元诉讼费和5000元律师费。

  对此,张宇代理律师出示了张宇和人民文学出版社的合同,上面写明出版《蚂蚁》一书,张宇的稿费是5万元。根据我国《著作权法》,侵权赔偿应以被侵权人所受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非法获利为依据。

  因此,夏泊索赔30万元无法律依据。

  合议庭在当庭调解无效后,宣布择日宣判。夏泊表示,他相信自己能讨回说法,若败诉,他肯定上诉。

  张宇未出庭当庭未宣判

  -庭审现场 -《蚂蚁》怎样诞生的 -针锋相对

  -张宇:如果我做了一把名贵的小提琴,用的是你的木头,能说小提琴是你的吗?

  -夏泊:我做了一把暗红色的小提琴,你刷一遍漆变成鲜红色,就能说小提琴是你的吗?

  □今报记者 张少春 通讯员 邹波 王富强 刘娜/文 记者 邱琦/图

  -名词解释

  张宇

  张宇,1952年生于河南洛宁县大阳村,一级作家,中国作协会员、河南省作协主席。已出版长篇小说《晒太阳》、《疼痛与抚摸》、《软弱》和中篇小说《活鬼》、《乡村情感》、《没有孤独》,散文选集《张宇散文》等十多部书。创作电视剧本《黑槐树》等多部。获国内各种文学奖二十多项。并有作品译成英、法、日等外文介绍到海外。

  夏泊

  夏泊,现供职于郑州某设计研究所,原是张宇好友,1967年在越南监狱呆过20天,1970年曾因评论江青、林彪等“反动言论”,被定罪“现行反革命”判处无期徒刑,1979年平反。2002年,夏泊根据自己的监狱生活与在“文革”中的经历,创作40万字的长篇小说《离散的音符》,2004年1月出版。

  2004年中国

  文坛八大官司

  王跃文状告“王跃文”案;

  郭敬明抄袭案;

  河南作协主席张宇抄袭案;

  《张曼玉画传》版权之争;

  董竹君后人状告谢晋;

  古龙著作权官司;

  鲁迅形象著作权官司;

  《百万富孀》告《巾帼英雄》。

  侵犯著作权

  我国《著作权》第48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

  原告:《蚂蚁》涉嫌剽窃63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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