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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违法处罚条例将施行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5日03:46 重庆晚报

  据新华社电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427号国务院令,颁布《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条例》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1987年6月16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条例》规定,有财政违法行为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个人,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由监察机关及其派出机构或者任免机关
依照人事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条例》详细列举了相关单位和个人财政违法行为,并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网络编辑:甘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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