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剑华受贿50万元被判刑11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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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5日04:05 河南报业网-河南日报 | ||||||||
本报讯 (记者王大庆 通讯员冬松李琪)记者12月23日从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由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并提起公诉的确山县原县长李剑华受贿案一审有果,李剑华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 经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李剑华在任驻马店市商业局局长期间,新建两栋营宿楼,收受驻马店市建筑公司第三分公司给其的工程回扣款50万元。在任确山县县长期间,收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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